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刑法要義與真題精解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刑法要義與真題精解

罪刑各論概說 (間諜罪 (放火罪

圖書信息

作 者: 方鵬
叢 書 名:

出 版 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2036715出版時間:2010-07-01版 次:1頁 數:287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司法考試

內容簡介

刑法科目是司法考試中難度最大的科目之一,其難度不僅體現在有數以百計的罪名需要記憶,數以萬計的法條、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需要熟悉,最具難度的地方在於其考察的精細。刑法司考命題一向以“細節決定成敗,對比體現差異”特徵而著稱。
刑法考察的精細,首先體現在知識點考察的細緻化、細微化方面。以刑法總論中的共同犯罪為例,共同犯罪是歷年司考的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題都圍繞著共同犯罪的問題展開。對於共同犯罪這一知識點,除了考察共同犯罪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人的分類這些大的傳統的知識點外,還會考察間接正犯、犯罪集團、聚眾犯、對向犯、同時犯、片面共犯、共犯的責任範圍、共犯與身份、共犯與未完成形態、共犯與不作為這些細小的知識點,有時還會增加新的知識點。例如,在2007年司考中,首次考察了承繼共犯這個知識點,題目是: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後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2007年第2卷第53題)。問二人是否構成共犯?這裡考察的是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在2008年司考中再次出現,題目是: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見到丁後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後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後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2008年第2卷第94題)。該題不僅問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而且問後加入者乙是否應對被害人的重傷、死亡承擔責任。相對於2007年只考察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2008年對於承繼共犯的考察,深入了一個層次,進一步考察了承繼共犯人(後加入者)承擔責任的範圍。這說明,司法考試中刑法對於知識點的考察,絕非一般化的泛泛而談、粗粗地考,而具有求精求細求深的趨勢。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職業精英的資格考試,要求法律學人對於法律規定的掌握、對於法律理論的運用,更為細緻深入,有高於常人的過人之處。

目錄

第一編 刑法總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和機能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分 類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第五節 犯罪主觀要件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節 正當防衛
第二節 緊急避險
第三節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節 責任阻卻事由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態
第一節 犯罪既遂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單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數形態
第一節 實質的一罪
第二節 法定的一罪
第三節 處斷的一罪
第四節 罪數情況歸納
第九章 刑罰概說
第十章 刑罰種類
第一節 主刑
第二節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罰裁量
第一節 量刑情節
第二節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罰執行
第一節 減刑制度
第二節 假釋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罰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 時效
第三節 赦免
第二編 罪刑各論
罪刑各論概說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叛逃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放火罪 失火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 交通工具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交通肇事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爆炸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資助恐 怖活動罪劫持船隻、汽車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丟失槍枝不報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 虛假破產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偽造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洗錢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變造貨幣罪 高利轉貸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集資詐欺罪 貸款詐欺罪 票據詐欺罪 信用卡詐欺罪保險詐欺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金融憑證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一部分 重點罪名
(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部分 普通罪名
(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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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法科目是司法考試中難度最大的科目之一,其難度不僅體現在有數以百計的罪名需要記憶,數以萬計的法條、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需要熟悉,最具難度的地方在於其考察的精細。刑法司考命題一向以“細節決定成敗,對比體現差異”特徵而著稱。
刑法考察的精細,首先體現在知識點考察的細緻化、細微化方面。以刑法總論中的共同犯罪為例,共同犯罪是歷年司考的必考知識點,幾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題都圍繞著共同犯罪的問題展開。對於共同犯罪這一知識點,除了考察共同犯罪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人的分類這些大的傳統的知識點外,還會考察間接正犯、犯罪集團、聚眾犯、對向犯、同時犯、片面共犯、共犯的責任範圍、共犯與身份、共犯與未完成形態、共犯與不作為這些細小的知識點,有時還會增加新的知識點。例如,在2007年司考中,首次考察了承繼共犯這個知識點,題目是: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後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2007年第2卷第53題)。問二人是否構成共犯?這裡考察的是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在2008年司考中再次出現,題目是:甲手持匕首尋找搶劫目標,見到丁後便實施暴力,用匕首將其刺成重傷,使之喪失反抗能力,此時甲的朋友乙駕車正好經過此地,見狀後下車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財物(約2萬元),然後逃跑,丁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2008年第2卷第94題)。該題不僅問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而且問後加入者乙是否應對被害人的重傷、死亡承擔責任。相對於2007年只考察承繼共犯的成立條件這個知識點,2008年對於承繼共犯的考察,深入了一個層次,進一步考察了承繼共犯人(後加入者)承擔責任的範圍。這說明,司法考試中刑法對於知識點的考察,絕非一般化的泛泛而談、粗粗地考,而具有求精求細求深的趨勢。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職業精英的資格考試,要求法律學人對於法律規定的掌握、對於法律理論的運用,更為細緻深入,有高於常人的過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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