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7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單位仍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新制施行後,事業單位應為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查上開所稱「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存儲,本會目前係指定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並未委託其他單位或允許以其他方式辦理之。
 
  二、邇來迭有事業單位反映,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招攬業務時,宣稱「投保人壽保險,可免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為免日後造成事業單位違法,以及事業單位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之情事,請貴會轉知各會員單位,教育、約束業務員依法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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