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31日

一、有關部門並未向企業實際提供服務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銷售收入 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按超過市場同類服務的合理 收費標準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費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

大事記

1993年7月31日豫稅函發〔1993〕148號《關於外商投 資企業上交管理費問題的請示》收悉。來文稱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因經營管 理的需要,以當地經貿部門或合資、合作中方原行業主管部門為其主管部 門,並且每年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向這些部門上交管理費。關於外商投資 企業,向上述有關部門上交管理費的列支問題,我局意見,應區分以下情 況進行稅務處理: 一、有關部門並未向企業實際提供服務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銷售收入 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按超過市場同類服務的合理 收費標準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費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十)款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無 關的支出,不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二、因有關部門實際提供產業諮詢、市場信息、產品供銷等方面的服 務,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市場同類服務的正常收費 價格向這些部門逐項支付的服務費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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