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5日

1986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1]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 [2]中國社會科學院http://www.cass.n

事件

1986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通知》規定,當前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以“回扣”、“佣金”、“紅包”、“提成費”、“好處費”等名目非法收授“酬金”,違反財經紀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現象相當嚴重。危害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干擾經濟體制改革,而且腐蝕幹部、職工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必須嚴厲禁止。
《通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準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上級機關、有關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饋贈”現金或實物,不準以低於國家規定價格或以象徵性收費辦法向其“出售”各種物品,不準借出售商品或分配物資之機,勒索或收取票外款或實物,不準在購銷和承攬業務中,用以少報多、抬價壓價,以及提高工程造價,降低工程質量等手段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1986年6月5日,中共中央召開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整黨工作座談會,座談會強調,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整黨工作一定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通過整黨促進改革和安定團結,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帶領民眾脫貧致富的堅強核心,使黨員成為帶領民眾致富的帶頭人,放手讓他們帶領民眾脫貧致富,儘快改變所在地方的落後面貌。
會議指出,這些地區整黨工作重點是解決區、鄉、村三級黨員幹部中嚴重以權謀私,嚴重違法亂紀的,建設好領導班子。認真對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黨的現行政策、民族和宗教政策等教育。黨員應該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對於聚賭、搞封建迷信等活動的,要按黨紀嚴肅處理。來自內蒙古、新疆、寧夏等11個省、自治區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
會議還討論了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農村整黨中要注意解決的幾個政策問題。

相關資料

[1]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605/1853.html

[2]中國社會科學院http://www.cass.net.cn/cass/ziliao/dashiji/show_News.asp?id=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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