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是指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通過的,旨在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時的人命和財產安全的國際公約。繼1914年、1929年、1948年和1960年以後國際上第5個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事實上,隨著人們對海上安全認識的逐步深人,公約通過後一直處在不斷修訂和補充中:自1978年至1992年又通過了1978年議定書(主要修改對液體貨船技術要求)和1988年議定書(協調與相關公約的檢驗制度)以及17次修正案;1994年在締約國大會上,又決定在公約附則中新增“船舶安全營運管理”等3章內容,首次改變了公約原來主要是技術要求的常規,提出了對航運公司和船舶在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的管理要求。

公約共有13條,一個附則和一個附錄,內容包括各締約國所屬適用公約的船舶,應經各該國政府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或人員檢査,符合技術標準,取得合格證書後才能從事國際航行;船舶在其他締約國港口時,應接受港口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官員監督。公約自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1978年議定書自1981年5月1日起生效。中國於1980年1月7日加入該公約,其1978年議定書自1983年3月17日起對中國生效。1988年議定書尚未生效,但中國已於1995年2月3日核准該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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