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6月18日


1918年6月18日,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與日本興業銀行代表真川孝彥簽訂吉會鐵路借款合向。這次借款金額為l000萬元,年息7.5厘。
契約共14款,規定:日本代中國發行同額中華民國政府5厘金幣公債;本公債期限為40年,自公債發行之日起算,至第十一年開始還本,用分年攤還的方法辦理;現在及將來本鐵路所屬的一切財產及其收入作為擔保。吉會鐵路由吉林經延吉過圖門江至朝鮮會寧,與朝鮮鐵路相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