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局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審批、建築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施工圖(與規劃有關的)審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市政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及戰略性研究。 十二、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及資質審核。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測繪、城建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市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檢查實施。
二、負責具體組織編制、調整、修訂、評估、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
三、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及土地儲備計畫。
四、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設計招標;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設計招標及審批;城市雕塑的規劃、審批。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及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受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的申請,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審批、建築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施工圖(與規劃有關的)審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市政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及戰略性研究。
八、負責組織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的定位放線,核發《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九、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區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與管理;負責各區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保護街區、保護建築的規劃審批及管理;重點保護建築的認定及管理。承擔我市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及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規劃測量工作。負責數字齊齊哈爾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十二、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及資質審核。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的監督、指導。推廣和套用各類新技術。
十三、負責宣傳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進行查處;負責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
十四、負責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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