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經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電信設施保護、法律責任、附則5章47條,自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

施行信息

《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經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

條例

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信設施建設,加強電信設施保護,保障電信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與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和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管理、運行與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二)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共建共享;

(三)對電信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破壞在建和已建的電信設施;對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信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電信設施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舉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信設施輻射知識宣傳。電信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客觀真實的宣傳,向公眾普及電信設施電磁輻射知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

第八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省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根據本省電信行業發展規劃編制通信管道、通信光(電)纜、移動通信基站、通信機房等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省電信管理機構在編制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時,應當遵循統籌協調、集約建設的原則,履行協調責任,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等信息。

第十一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和資源有效利用的原則,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二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與當地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區等區域建設電信設施,應當採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建設方案。

具備電信線路入地條件的,電信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架空電信線路,城市建成區內已有的架空電信線路應當逐步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溝),為電信線路入地提供條件。

新建基站和天線應當小型化,採取美觀化建設方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電信間、設備間、移動通信基站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隨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工程竣工後,組織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參與驗收;屬於商用樓宇、居民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還應當預先鋪設入戶光纖。移動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電信設施建設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移動通信基站由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根據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會同項目建設單位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城鎮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等,應當事先通知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根據電信建設需要和國家標準,協商預留電信管線和其他電信設施建設空間等事宜。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電信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產權人、管理人簽訂排他性協定等方式,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限制電信用戶自主選擇權。

第十六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移動通信話務量高或者網路頻繁切換的大型公共場所和建(構)築物內的移動通信信號盲區或者弱區,設定移動通信網路室內分布系統。

室內分布系統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多套系統共享要求,實現多網合一,避免相互干擾。

第十七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開展電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並推進電信網與廣播電視傳輸網和網際網路建設的共建共享。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建的電信設施進行聯合建設;對已有的空餘通信管道、桿路、移動通信基站、鐵塔、室內分布系統等電信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資源互換等方式與其他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實現資源共享。

因資源整合或者布局調整,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不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對居民小區管線等電信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並採用美觀化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不得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偷工減料,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在施工結束後,應當將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築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依法給予補償。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應當規範、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優先設定在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上。需要在居住區設定的,應當優先設定在非居住建築物上。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辦高等院校等所屬建築物上,以及在公路、鐵路、橋樑、機場、車站、捷運、旅遊景點、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上,敷設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其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開放,並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公共機構和政府全額出資的企業所屬建築物以及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設施,應當無償開放。

第二十二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以外的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使用費標準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補償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時,應當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前對電磁輻射進行檢測,並對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向社會作出承諾。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並向社會公布;承諾履行情況應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對電磁輻射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站址半徑三百米範圍內修正站址,但應當符合電磁輻射國家標準和民用航空安全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電磁輻射監管職責。對電磁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移動通信基站,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出居民小區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入居民小區業主享有專有權的住宅內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或者改造的,應當徵得業主同意。

第三章 電信設施保護

第二十七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檢修和維護電信設施,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完善應急措施,為開展保護電信設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根據保護電信設施的需要,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標誌,標明電信設施產權人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根據保護公眾身體和財產安全的需要,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圍牆、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八條 電信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為:

(一)市區內架空電信光(電)纜線路(含附屬拉線),向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架空電信光(電)纜線路,向兩側水平延伸一米,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二)市區內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三米;水底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五十米;內河港區內水底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一百米。

(三)室外電信設備及配套設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四)野外移動通信基站、機房、通信桿(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第二十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哄搶、破壞、盜竊電信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

(二)將未取得入網許可的設備接入電信網路,干擾或者中斷正常通信;

(三)非法進入通信網路系統,或者擅自修改、刪除通信網路系統數據;

(四)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爆破、燒荒、焚燒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五)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沙、採石、取土、挖溝、掘井、鑽探,修建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

(六)向電信設施射擊、拋擲物體;

(七)塗改、拆除或者損毀電信設施標誌;

(八)攀爬通信桿(塔)或者在電信設施上附掛物體、拴系牲畜;

(九)其他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實施下列影響電信設施安全行為的,應當事先告知電信設施產權人,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搭建附屬物;

(二)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鋪設電力線路、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燃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設定干擾性設備;

(四)鑽探、爆破、採礦;

(五)建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蝕性物體的場所;

(六)其他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徵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一般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確保信息服務暢通。

第三十二條 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後建設單位應當與先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電信設施維護和管理活動的,該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礙電信設施產權人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因阻撓、妨礙行為造成電信設施損毀、通信中斷的,阻撓、妨礙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電信設施產權人在緊急情況下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並及時通知市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補辦審批手續申請。

第三十五條 收購、運輸廢舊電信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並留存出售單位、交運單位開具的出售、交運證明,並如實登記經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信息。有關證明和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禁止出售、運輸、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廢舊電信設施。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危害電信設施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單位和個人,電信設施產權人可以進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電信管理機構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編制或者組織實施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

(二)未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等信息的;

(三)未依法履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的組織協調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電信設施建設監督職責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電信設施不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或者未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拆除。

第四十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築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未恢復原狀,也未給予補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損壞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定期維護檢修電信設施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防護設施或者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嚴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並依法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並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設備、通信傳輸設備和通信配套設備,包括交換機、伺服器、數據存儲設備、通信光(電)纜、通信管道、通信桿(塔)、發射天線、保護地線、通信分線箱(盒)、通信交接箱(間)、移動通信基站、通信機房、供電設備、室內分布系統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的總稱。

第四十六條 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與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電信設施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是現代信息服務產業發展的基礎條件,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支撐。加強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加快信息服務產業發展,對於培育新的消費增長點、挖掘釋放我省發展潛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緊緊抓住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發展契機,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電信設施建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但是,從我省人均擁有基站數量和光纖到戶用戶占比等指標看,仍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目前,我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存在著社會氛圍不優、建設難、保護難等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電磁輻射知識的普及宣傳不到位,社會公眾對電信設施建設和運行缺乏正確認知,有關單位和小區業主認為電磁輻射影響人身健康,不支持、不配合電信設施建設。二是電信設施建設規劃體系不完善,缺乏統一規劃,新、改、擴建民用建築配套建設電信設施滯後。三是公共設施、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對電信設施建設開放不夠,在支持電信設施建設方面未能充分發揮引領作用,造成選址難、建設難。四是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與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排他性協定等方式,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五是電信設施保護難,破壞、擅自拆除甚至盜竊電信設施的現象時常發生。

陸昊省長高度重視現代信息服務產業發展,多次對4G基站、數據服務中心等電信設施建設工作作出部署,並提出將《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按照陸昊省長的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辦迅速啟動相關工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通信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辦高度重視《條例》的立法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打破常規,提前介入,與省通信管理局共同起草和修改,同時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法工委在各環節及時給予指導。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電信企業以及社會公眾意見。二是深入基層,廣泛聽取有關行政機關和電信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三是深入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設定場所實地開展調研。四是組織法律、電信、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五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六是學習借鑑了雲南、海南、河南、上海等省市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於2015年5月8日經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43條,主要規範了5個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有關單位的宣傳和檢測責任。針對電信設施建設的社會氛圍不優、公眾對電磁輻射知識缺乏科學認知的問題,為有效消除公眾疑慮,《條例(草案)》作出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宣傳義務。第六條規定,電信管理機構、環保部門、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有關電信設施電磁輻射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以引導公眾正確對待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二是明確電磁輻射檢測和結果公開義務。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前對電磁輻射進行自測,對電磁輻射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並將自測、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二)建立電信設施建設規劃體系。為增強電信設施建設的計畫性,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統籌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選址難問題,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編制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移動通信基站、通信機房等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不得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同時,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不履行規劃編制職能的法律責任,以及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的法律責任。

(三)規範和支持電信設施建設。一是明確電信設施建設的總體要求。第十一條規定,電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和資源有效利用的原則,並與當地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二是明確配套建設電信設施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改、擴建民用建築時應當同步建設電信設施,並納入設計檔案,同步施工,除移動通信基站外,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三是對平等接入電信設施和用戶選擇權保障作出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新、改、擴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電信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產權人、管理人簽訂排他性協定等方式,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限制電信用戶自主選擇權。四是明確電信設施優先設定的原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電信設施應當優先設定在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上。五是規定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無償開放。第十七條規定,在公路、鐵路、橋樑等公共設施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上敷設電信設施,有關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無償開放,並提供通行便利。同時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阻礙電信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此外,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以外的民用建築物上設定電信設施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條例》規定收取任何費用。六是明確環保部門監管職責。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移動通信基站建成後履行電磁輻射監管職責。

(四)加強電信設施保護。一是明確電信設施產權人的保護義務。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定期對電信設施檢修和維護,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完善應急措施。二是劃定電信設施保護區。針對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在第二十五條明確了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三是明確電信設施具體保護措施。第三章其他條款規定了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禁止行為和限制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應急處置措施、廢舊電信設施收運等內容。四是對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規定,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明確了電信設施建設單位的有關義務。《條例(草案)》對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設定電信設施時應當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和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二是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施工結束後,應當將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築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給予補償。三是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9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按照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內容比較充實。同時,也提出了包括進一步加強公眾權益保障、明確主管部門職責等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表決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和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管理、運行與保護工作中的問題。”(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有必要對省電信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一)制定、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二)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共建共享;(三)對電信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電信設施電磁輻射知識的宣傳,消除公眾對電信設施建設的疑慮。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增加了各級政府的宣傳職責以及宣傳應當採用多種形式並客觀真實等內容,修改後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信設施輻射知識宣傳。電信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客觀真實的宣傳,向公眾普及電信設施電磁輻射知識。”(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老舊小區電信設施管線改造施工的規範。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表述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對居民小區管線等電信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並採用美觀化建設方案。”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建設單位對基站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的承諾履行情況應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的內容。在第二款中增加了“建設單位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的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的防護措施,在保護電信設施安全的同時也達到保護公眾人身安全的目的。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 “電信設施產權人應當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徵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改動或者遷移電信設施一般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確保信息服務暢通。”(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關於電信管線與其他管線保持安全間隔的內容,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表述為:“架空或者地下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電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後建設單位應當與先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部分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行為,罰款的數額下限由原來的二萬元提高到五萬元。將第三十九條中“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嚴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罰款的數額下限由原來的二千元提高到五千元。 將第四十條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對個人進行罰款的數額下限由原來的一千元提高到二千元,對單位進行罰款的數額下限由原來的二萬元提高到五萬元。(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十、建議將條例施行時間確定為2015年10月1日。(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順序與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均在草案表決稿中用下劃線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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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省電信設施建設,強化法律保障,發揮電信設施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信息消費的基礎性重要作用,2015年1月《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作為正式項目進入立法程式,在經過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5月8日,省政府召開第44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草案)》。6月18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在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的修改和完善的基礎上,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8月21日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並且確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章四十七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電信設施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個部分。條例內容具有龍江特色,旨在解決龍江信息通信發展問題的同時,服務龍江社會民眾。條例的主要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規定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條例第五條規定,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破壞在建和已建的電信設施。對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信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電信設施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舉報。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納入發展規劃並建立組織協調機構和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管理、運行與保護工作中的問題;並加強電信設施輻射知識的宣傳。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

三是規定電信管理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第四條規定了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四是規定開放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用於基站建設。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辦高等院校等所屬建築物上以及公路、鐵路、橋樑、機場、車站、捷運、旅遊景點、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上敷設電信設施,其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開放並提供通行便利。為開展電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五是規定了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基站建設前對電磁輻射進行檢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前對電磁輻射進行檢測,並對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向社會作出承諾。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並向社會公布;承諾履行情況應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對電磁輻射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檢測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六是規範了物業服務企業收費標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出居民小區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以外的民用建築物上設定電信設施的,執行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費標準。除施工損壞補償費以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七是規定了建設單位做好配套電信設施建設的責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電信間、設備間、移動通信基站納入建設設計檔案;屬於商用樓宇、居民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預先鋪設入戶光纖;移動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電信設施建設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八是規定了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概念。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市區內架空電信光纜線路,向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架空電信光纜線路,向兩側水平延伸1米;市區內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0.5米,市區外地下電信線路兩側水平延伸三米;室外電信設備及配套設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野外移動通信基站、機房、通信桿(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九是規定了禁止實施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損害電信設施的行為,如侵占、破壞、盜竊電信設施;將未取得入網許可的設備接入電信網路,干擾或者中斷正常通信;非法進入通信網路系統,或者擅自修改、刪除通信網路系統數據;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焚燒物品,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行為。

十是規定場所產權人提供進場便利。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電信設施維護和管理活動的,該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礙電信設施產權人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正常維護和管理。

十一是規定了電信設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搶修“先施工、後報批”原則。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在緊急情況下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並及時通知市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補辦審批手續申請。

十二是規定了電信設施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電信設施建設要與當地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採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建設方案;要求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規範、文明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常生產生活。

十三是規定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內容。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要求電信設施優先設定在公共設施和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上,需要在居住區設定的,優先設定在非居住建築物上。禁止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定限制電信用戶自主選擇權。電信設施產權人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圍牆、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保護公眾身體和財產安全。對電磁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移動通信基站,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十四是規定了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省電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電信設施不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或者未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的,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建設的,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定期維護檢修電信設施的,以及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等行為,按照《條例》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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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省通信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破壞在建和已建的電信設施,並對以上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全省光纜被非法強拆千餘起

近年來,我省電信設施從人均擁有基站數量、光纖到戶占比、網路覆蓋範圍、信息化套用水平等指標看,仍然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在中部八省排在後位。

我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也存在建設難、進場難、選址難、保護難、服務難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建設難。電信設施特別是基站建設與保護面臨的社會氛圍不夠好。社會公眾對電信設施建設和運行缺乏正確認知,往往以電磁輻射、破壞樓體結構等理由阻止基站等電信設施建設,甚至惡意破壞已建成的電信設施;選址難,電信設施建設缺乏統一規劃,且沒有納入城鄉建設等相關規劃,電信設施建設的統籌性、協調性不夠強;進場難。阻礙電信設施建設行為時有發生,相關單位和個人違規收取接入費、進場費等費用;保護難,是相關單位和個人阻止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場維護電信設施、破壞甚至盜竊電信設施的行為經常發生。

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至今,全省光纜被非法強拆約1069起,基站非法損毀或搬遷491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6246. 2萬元;因居民阻撓無法在選定站址建設基站超過1200個,因居民阻撓光纖升級改造導致700個基站未完成建設工作,嚴重影響了電信服務能力。

破解阻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今年1月《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作為正式項目進入立法程式。8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條例》,並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我省電信立法空白。

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方面,目前還有來自於一些黨政機關單位的阻力。《條例》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辦高等院校等所屬建築物上,以及在公路、鐵路、橋樑、機場、車站、捷運、旅遊景點、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上,敷設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其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開放,並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公共機構和政府全額出資的企業所屬建築物以及政務投資為主的公共設施,應當無償開放。

除了黨政機關單位,不少居民、物業也以害怕輻射為由阻撓基站建設,今年前5個月,我省被迫拆遷、拆除、簽訂契約卻無法入場建設的站址超過200個,超過60%屬於物業及業主阻撓。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條例》指出,取消移動基站建設事前環評。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前對電磁輻射進行檢測,並對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向社會作出承諾,承諾履行情況應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範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任何人不得破壞在建已建電信設施

《條例》提出,電信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破壞在建和已建的電信設施。對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電信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電信設施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舉報。個人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最高可處以五千元罰款;單位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最高可處以十萬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為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進出居民小區進行電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除施工損壞補償費以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要求相關方做好配套電信設施建設,提出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概念。設定禁止實施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的行為。包括侵占、哄搶、破壞、盜竊電信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爆破、燒荒、焚燒物品;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採石、取土、挖溝、掘井、鑽探等。

電磁輻射不符國標基站要依法處理

明確電信設施搶修“先施工、後報批”原則。電信設施產權人在緊急情況下進行電信設施搶修時,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並及時通知市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禁止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定限制電信用戶自主選擇權。電信設施產權人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圍牆、柵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保護公眾身體和財產安全。對電磁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移動通信基站,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電磁輻射是否會影響居民健康?據介紹,輻射分為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兩種。基站電磁輻射屬於非電離輻射。而實際生活中來自電腦、電視、微波爐、手機,甚至手電筒等家用電器的非電離輻射無處不在。只要它沒有超過電磁輻射的限值標準,就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國際標準就是針對長期接觸制定的,只要檢測出的磁場功率數值在安全限值以下,無論暴露度時長是多少都是安全的。根據檢測,手機信號越好,輻射反而越小。

小區建基站半數以上業主同意才行

對於在居民小區民用建築物上開展電信設施建設,是否應當得到建築物業主的同意?據介紹,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及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等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另《條例》明確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公共機構所屬建築物以外的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定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使用費標準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可以考慮借鑑上海經驗,省政府統一制定使用費支付標準,費用納入“房屋維修基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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