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紅[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紀檢組組長]

黃繼紅[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紀檢組組長]

黃繼紅,1959年4月出生,大學學歷。歷任原中衛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中衛市水務局局長,海原縣委副書記(正處級),西吉縣委副書記、縣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自治區紀委派駐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長(副廳級)等職務。 2014年8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其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11月,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 2015年4月8日,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寧夏石嘴山市人民法院對黃繼紅受賄案一審宣判,黃繼紅受賄7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09_1982.08 寧夏農學院水利系學習

1982.08 _1987.07 中衛縣水電局工作

1987.07 _1992.02 中衛縣水電局副局長

1992.02 _1996.03 中衛縣水電局局長

1996.03 _2002.12 中衛縣副縣長

2002.12 _2004.02 中衛縣委副書記

2004.02 _2004.06 中衛市水務局牽頭人

2004.06_2004.07 中衛市水務局局長

2004.07_2006.09 海原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6.09_至今 西吉縣委副書記、縣長

後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自治區紀委派駐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長(副廳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紀檢組組長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長黃繼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黃繼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品、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黃繼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收繳黃繼紅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受賄公訴

2015年4月8日,黃繼紅(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繼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繼紅,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繼紅利用擔任西吉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寧夏石嘴山市人民法院對黃繼紅受賄案一審宣判,黃繼紅受賄7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西吉縣縣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現金632萬元和一輛價值33萬元的轎車,為他人謀取利益;2012年春節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存有現金5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黃繼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考慮到黃繼紅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上繳受賄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黃繼紅有期徒刑13年,黃繼紅受賄所得715萬元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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