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希憲

黃希憲

黃希憲(1517~1586),字伯容,號毅所,行九,明正德十一年(1517)八月二十七日出生。江西撫州府金谿縣順政鄉三十三都獅溪人(今屬南城縣),民籍。曾祖父黃厚昌,祖父黃世芳,父黃文魁;母左氏,繼母王氏、李氏、張氏;娶周氏;子黃元賓,萬曆元年(1573)癸酉科江西鄉試舉人。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黃希憲履歷表

職務(功名) 除授(到任)時間 文獻出處 備註
舉人 1549嘉靖28年己酉科   
進士 1553嘉靖32年癸丑科   
行人 1553嘉靖32年   
南京山東道試監察御史 1557嘉靖36年8月丁酉 世宗實錄卷450  
南京山東道監察御史 1558嘉靖37年2月乙巳 世宗實錄卷456 期間以屯田御史駐和州。
南直隸高郵州判 1565嘉靖44年 嘉慶高郵州志卷8 御史謫
福建右參議分守福寧道 1564嘉靖43年10月壬午 世宗實錄卷539 嘉靖44年到任,
浙江紹興府推官兼署餘姚縣知縣 1568隆慶2年 乾隆紹興府志卷26、贈毅所黃公擢留都秋官序  
廣東按察司副使 1569隆慶3年2月甲辰 穆宗實錄卷29 疑未實任
浙江台州府同知 1570隆慶4年 民國台州府志卷10  
四川保寧府知府 1571隆慶5年 道光保寧府志、錦屏書院三賢祠記 約萬曆2年,父親病故,回鄉守孝。
浙江嘉興府知府 1577萬曆5年 萬曆嘉興府志卷9  
湖廣按察司副使分巡上湖南道整治衡永郴桂兵備兼督學政 1578萬曆6年8月丁酉 神宗實錄卷78 繼母喪,回鄉守孝。

生平事跡

縣學生員,治《易經》,嘉靖二十八年(1549)己酉科江西鄉試第58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壬辰科會試第267名,殿試三甲第264名進士,初授行人。有人勸其可投靠江西同鄉首輔嚴嵩門下,謀求進取。黃希憲不為所動,遜謝不往。

嘉靖三十六年(1557)八月丁酉,授南京山東道試監察御史,嘉靖三十七年(1558)二月乙巳實授。馬森與宋淳相繼為江西布政使,馬森離職任江西巡撫,害怕宋淳揭發其不法之事,任內結餘的贖鍰銀數千兩又無法自取,於是委託宋淳取出。馬森為報答恩惠,又為堵塞其口,遂極力舉薦宋淳才可大用。宋淳升廵撫後不久,即因貪贓被查處。嘉靖三十七年十月,黃希憲對時任戶部右侍郎的馬森進行彈劾,馬森因此坐調大理寺卿。嘉靖三十八年(1559)三月,彈劾南京工部右侍郎王昺(原任湖廣布政使)、甘肅廵撫陳棐(原任山西按察使)冒濫京堂高位,應當罷免。王昺被革職閒住,陳棐降級調外任用。沈束、張翀、吳時來、董傳策等人因議論嚴嵩遭到謫戍,疏請錄用。以屯田御史出理南直隸屯田事務(駐合州),歷時三年,悉心咨謀,務求去害存利,屢次疏請清理草場,豁免坍決田畝的賦稅,賑濟蝗旱引發的災情,革除各種弊政。在其督導下,屯田軍士疾苦得到緩解,土地也饒有收成。嘉靖四十一年(1562)九月,上言時政利弊,以清選法,建議只許各州縣廩增附生員捐銀充國子監監生,不許庶民納捐充任。

嘉靖四十二年(1563)京察(考核京官),為流言所中,被貶為高郵州通判。有司按慣例將州供銀三百兩給其補貼家用,堅決辭受。

嘉靖四十三年(1564)十月壬午,擢福建布政司右參議分守福寧道(駐福寧州城),次年到任。倭寇突然攻至城下,黃希憲乘倭寇移營之際,縱兵出擊,斬敵五百人,生擒七十人。皇帝看到捷報後,賞賜白銀、文綺有加。在任時以德教化,勤行鄉約,政尚寬平,大體自奉淡泊。福寧州所屬二縣按慣例有“供給銀”奉送,黃希憲以“州供有餘”為由推卻之。離任時,尚余州供銀170兩、贖鍰銀190兩,皆留國庫不私用。

隆慶二年(1568)再次被貶,任浙江紹興府推官兼署餘姚縣知縣。到餘姚上任第一天就造訪學宮,召集全縣鄉紳父老進行教化。黃希憲傳達皇帝聖諭,闡明聖賢教義,以各種善惡報應事為證,曲暢旁通,發表數千言不疲倦。聽者莫不悚然起敬,易惡改行之念勃然而起,相互轉告必不忘黃公所教,否則不可以做人。處理公務時,手批口答,案無留牘。有冤情和等待審判的囚徒數十百人,各個片言折服,鼓舞而去。沒過多久,餘姚縣風氣大為改觀,公事清簡,閒暇時就專事講學,寒暑不輟。以是百姓多有焚香禱告,希望黃希憲不要改任他職。

隆慶四年(1570)升任浙江台州府同知,次年升任四川保寧府知府。保寧地區由於木材豐富,因此承擔的朝廷採伐任務特別繁重,民力苦疲。黃希憲政尚寬簡,百姓懷其恩惠,畫肖像紀念他。在任時還倡修錦屏書院的三賢祠。大約在萬曆二年(1574),由於父親去世,離職回鄉守孝。

萬曆五年(1577)守孝期滿(二十七個月),適逢東南沿海繕修海塘,工程浩繁,需要得力之人,遂由舉薦補任浙江嘉興府知府。任內不僅專心督導工程,還注重德政,禁煩文、省浮費,崇教化之實。以清白自矢,置《天鑒簿》登記贖鍰銀,毫不私用。聽訟必情理相參,有欺罔者以法懲戒。當年十二月己亥(實1578),浙江海塘工程竣工,因功勞卓著,受到皇帝嘉獎。

萬曆六年(1578),擢湖廣按察司副使分巡上湖南道整飭衡永郴桂兵備兼督學政,駐衡陽。衡陽人承擔的苗竹課很重,奏減其額。又置學田,恤里甲,調驛遞,以便民時。當時首輔張居正把持國政,都察院及各省按察司官員持法嚴急,唯獨黃希憲多所寬貸。後因繼母去世,回鄉守孝,從此離開仕途。

黃希憲雅尚志操,好談名理,與徐良傅、王紹元、吳悌等同鄉友善,都是一時名臣。七十歲時去世(約在萬曆十四年,1516),刑部尚書臨川人舒化為其撰寫墓志銘。浙江省名宦祠、撫州府鄉賢祠、金谿縣鄉賢祠都對他進行供奉祭祀。因為與金溪同鄉王紹元、吳悌、高應芳都在嘉靖年間擔任監察御史(雅稱柱史),縣城遂建有“同朝四柱史”牌坊紀念他們(已毀)。其同榜進士中還有徐善慶、高應芳兩名金溪人,三人都擔任過風憲官(都察院、各省按察司官員),而且最高官階都是正四品,因此又有“金溪三憲”之稱。江西分宜進士黃希憲(1587~1646)曾任應天巡撫、河道總督,不少史料就將兩人混淆。

黃希憲任職期間,多次倡導、主持刊刻先賢、文人著述,由於被冠以“黃希憲刻本”,往往被誤認為是刻工。其中最著名的是《南豐先生元豐類稿》(51卷,曾鞏撰,嘉靖四十一年刻本),是現存曾鞏文集最主要的傳本之一。此外現存的還有:《南豐曾先生文粹》四卷(曾鞏撰,嘉靖刻本);《五經集注》(106卷,嘉靖四十三年刻);《念庵羅先生文集》(13年,羅洪先撰,嘉靖四十三年刻本)《武林稿一卷容台稿一卷符台稿一卷二台稿一卷》(許谷撰,嘉靖刻本);《定山先生集》(莊昶撰,嘉靖刻本);《秘傳眼科龍木論》(10卷,萬曆三年刻本)。嘉靖四十五年主修《福寧州志》(離任後刊刻),萬曆年間提學湖廣時,還主修《石鼓書院志》(2卷)。

生平著述有《蘭台奏章》《盂城稿》《蓬萊稿》《入楚稿》《入蜀漫稿》《效顰眉初稿》《心政經》《鄉族書》《農桑歌》等,《詩集》的序文題《毅所黃公詩集序》。其中《蘭台奏章》《心政經》《鄉族書》《農桑歌》《詩集》均有刊刻過的記載,可惜無論刊刻與否,現存已知的著述僅有編纂的《續自警編》(16卷,萬曆六年刻本),《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有著錄,現收錄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124-125冊,1997年10月由齊魯書社影印出版。

散見於諸典籍中的黃希憲詩文,以《石鼓書院志》留存最多,有《冬日登石鼓書院漫賦八景》詩八首,《訓義》八篇等;《華蓋山志》有《登華蓋山》詩兩首;《福寧州志》有《松山》詩一首;《和州志》有題詠都察院駐和州公署詩一首;《周易程朱傳義》卷首有其撰於嘉靖四十三年的序文。福建福鼎市白雲寺後門石壁至今仍保存有其撰寫的碑記,題《閩藩少藩伯黃公賜碑》,時間為嘉靖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實1566)。

同僚、友人贈和的作品有《送黃毅所之留都憲部二首》(張天復《鳴玉堂稿卷十二》),《次韻答參藩黃毅所三首》(吳文華《濟美堂集卷一》),《百字令·寄黃毅所》(許谷,載於《全明詞補編》)等詩歌;《贈侍御毅所黃君屯政考績序》(尹台《洞麓堂集卷二》)、《送侍御毅所黃公擢閩藩少參之任序》(瞿景淳《瞿文懿公集卷二》)、《贈毅所黃公擢留都秋官序》(呂本《期齋集卷七》)、《賀郡侯黃毅所海塘奏功寵錫序》(黃洪憲《碧山學士集卷二》)等贈序。此外,《石鼓書院志》載有文人、學子與其唱和詩若干首。

《江西通志》《浙江通志》《撫州府志》《嘉興府志》《福寧州志》《金谿縣志》《霞浦縣誌》《石鼓書院志》有黃希憲傳記。瞿景淳《重刻五經序》、盛繼《隆慶福寧州志序》、陳宗虞《錦屏書院三賢祠記》、《石鼓書院志序》對其事跡也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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