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縣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第三條 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應當依據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地塊容積率指標不應突破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容積率。容積率突破規劃設計條件的,在規劃許可審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條 土地出讓前,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指標應當與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相一致;規劃設計條件的容積率調整突破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定指標的,應當依法先行調整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土地一經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第五條 土地出讓後,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指標確需調整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城市總體規劃(分區、專業)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2.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3.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規定程式重新核定容積率指標。
第六條 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的調整,應履行下列程式:
1.提出調整建議,並說明調整理由;
2.向社會進行公示,收集、梳理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反饋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3.提交規劃委員會進行專家論證;
4.將規劃委員會研究意見、社會公示(聽證)情況等相關材料報政府批准。
第七條 經營性用地容積率指標調整須經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抄告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告知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時,容積率超出規劃設計條件或超出按規定程式批准調整的容積率的,應依法查處並及時函告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向建設單位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尚未追繳到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暫停辦理一切規劃手續。
第九條 規劃管理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好規劃管理各階段容積率指標的審查工作。凡因玩忽職守,導致容積率指標突破規劃設計條件或超出按規定程式批准調整的容積率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性用地容積率指標調整的監督檢查。凡未履行調整程式,經營性用地容積率指標一律不得調整;凡擅自調整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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