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機構簡介

麗江市第一次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於2005年12月21日召開。大會按照《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選舉產生了麗江市僑聯第一屆委員會委員17名。一屆一次全委會選舉產生了市僑聯第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11名,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書長1名。
主 席:饒寶軍
副主席:蔣 松 曹炳文 方寶初 李 濤
秘書長:子發貴

實施細則

麗江市僑聯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結合麗江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麗江市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麗江市僑聯),是中共麗江市委領導的由全市歸僑、僑眷組成的市一級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市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麗江市僑聯承認《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簡稱《章程》),執行《章程》規定的任務,接受雲南省僑聯的工作指導。麗江市僑聯團結歸僑、僑眷和聯繫海外僑胞,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為促進麗江政治、經濟、文化的協調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做好歸僑、僑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和帶領他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廣泛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為引進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務,促進海外僑胞與麗江進行經濟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麗投資和興辦公益事業提供服務。
第六條 參與全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參與協商和推薦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的歸僑、僑眷代表、委員人選。
第七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實施;加強對歸僑、僑眷的法制教育;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
第八條 密切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促進鄉誼親情,鼓勵他們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處,為居住地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第九條 引導和鼓勵歸僑、僑眷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積極開展民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海內外文化、學術交流,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興辦文教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條 加強僑聯自身建設,發揚民主,廉潔奉公,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全心全意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權參加麗江市僑聯的有關活動,有權對麗江市僑聯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麗江市僑聯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麗江市僑聯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的實施細則》,維護僑聯聲譽,貫徹執行市僑聯的決議,完成市僑聯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麗江市僑聯實行民主集中制。其領導機關是麗江市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簡稱市僑代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市僑聯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市僑聯具有法人資格,其機構受法律保護。其人員編制、經費,按同級人民團體統一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幹部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
第十五條 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特邀代表由港、澳、台同胞或涉僑部門的領導擔任。正式代表和特邀代表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僑聯委員會由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 市僑代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屆市僑聯委員會召集。代表由市僑聯在市委領導下和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特邀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 市僑代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麗江市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麗江市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麗江市僑聯關於〈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章程〉的實施細則》;
四、選舉麗江市僑聯委員會;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市僑聯榮譽職務;
六、決定麗江市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麗江市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須經常委會研究後提交麗江市僑聯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簡稱市僑聯全委會)通過,其任期也相應縮短或延長,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市僑代會閉會期間,麗江市僑聯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市僑代會的決議,討論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麗江市僑聯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委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條 市僑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均通過全委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等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市委和省僑聯備案。經選舉產生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市僑聯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常務委員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第二十一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由主席負責召集。閉會期間,由專職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席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市僑代會、市僑聯全委會和常務委員會,都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能通過決議。
第二十三條 市僑聯全委會可根據需要補選或增選委員、常務委員,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常務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市僑聯主席、副主席應當由歸僑、僑眷擔任,專職秘書長由組織選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名單須徵求省僑聯同意後提交全委會選舉。
第二十五條 市僑聯的經費來源:
一、僑聯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參照其他人民團體,請市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二、海內外人士和單位的捐贈。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麗江市第一次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麗江市僑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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