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九條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酒吧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商務會所、茶室、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人員密集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人員密集場所或者變更人員密集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縣公安消防大隊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縣公安消防大隊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縣公安消防大隊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設立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註冊時,應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提交縣公安消防大隊的消防安全批准檔案等資料。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人員密集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定;商住樓內的人員密集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第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採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帘、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全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定人員密集場所,除符合本辦法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在實施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中要相互協調配合,加強安全監管。因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導致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據有關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鳳岡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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