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同

死後,同邑許生請於官,建祠奉之。 死事已臨頭,乃敢欺其親。 父母心無疑,慨然竟許之。

鮑同,山陽人,清代貞女,字以李家,而李子死,後自焚殉情。
劉大觀《玉磬山房詩集》卷三《留都集》《鮑貞女詩》小序云:“貞女,名同,山陽人。死後,同邑許生請於官,建祠奉之。許亡,其妻邱氏,依祠內守志三十餘年,鄉人皆以為尚義之報。吳人周旭過其祠,邱氏告以貞女死火事。旭為之立傳,乞余作詩。”詩云:“李氏郎,鮑家女,婚帖過門才幾日。郎已奄奄歸黃土,父母曰吁兒可憐,兒與渠家無好緣,幸兒未踐渠家地。此事猶可行乎權。女默默,立榻前,面無忤色心不然。歸房去,獨潸潸。隔歲媒妁問字來,溫言軟語切中父母懷。父曰婚禮未成郎已死,吾女再字亦有理,媒去媒去吾許矣!貞女是時稍有聞,悲風刺骨心如焚。即求一死死未得,淚珠墮地紅紛紛。腸似車輪日千轉,得何死法乃為善。違親不孝順不貞,烈肝義肺俱如剪。死事已臨頭,乃敢欺其親。從容作偽語,兒之此身已許人。其人雖已亡,名分固猶在。願得更衣別墓前,遵我父命心無悔。父母心無疑,慨然竟許之。誰言兒負父母日,乃在全節赴義時。何以死?死於火!引火之物常包裹。自家來時有弟隨,紿之使去留一我。我已得手遂我願,化身為炭何不可?昔聞君子不違仁,造次顛沛寧相左。墓中有人上有天,火中端坐無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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