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偉忠[原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主任]

高偉忠[原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主任]

高偉忠,原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主任。因在“11·15”火災事故中涉嫌濫用職權、受賄,2011年8月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基本信息

簡介

高偉忠,男,出生於1956年,原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主任。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等26人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終結,決定對高偉忠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27日受理該批案件後依法分別組成了合議庭,於18日上午首先開庭審理原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等5人濫用職權、受賄案。

2011年8月2日下午,上海市二中院陸續對“11·15”火災事故26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靜安區建交委原主任高偉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犯罪事實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高偉忠在擔任靜安區建交委主任期間,越權決定實施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在該項目並未納入靜安區節能減排項目的情況下,接受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的請求,違規決定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包靜安膠州路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並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佳藝公司,由時任靜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亞明等人以違規招投標等方式具體落實。2010年9月下旬,高偉忠在工程沒有進行項目申報、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審批等情況下決定開工。靜安建交委綜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積極執行該違規決定。
由於該項目未向房管部門報批,使該項目未納入政府部門行政監管,造成發生“11·15”特大火災的嚴重後果。

同時,檢察機關還指控,高偉忠曾在2006年到2010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裝飾公司承接了靜安區房管局等裝修項目,為此,該裝修公司總經理在轎車內送給他一枚寶格麗鑲嵌寶石戒指(價值近6萬元)。此外,他還利用自己兼任靜安區重大項目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讓閘北區城建副總經理趙某的妻子到靜安區重大項目辦公室擔任出納,並為閘北城建承接延安中路公共綠地、市西中學等工程,多次收受趙某現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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