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炳峰

駱炳峰

駱炳峰,男,漢族,1957年5月1日出生, 江西上猶人,197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原系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雙開。 2014年6月2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4年10月13日江西省高院刑事裁定維持原判。2017年3月30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9月30日再度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10——1980.09,江西省政法學校公安班刑事偵察專業學習;

1980.09——1981.06,江西省贛縣公安局刑事偵察員;

1981.06——1986.10,江西省贛州行署公安處、地委政法辦幹部(其間:1984.08—1986.07省委黨校全日制大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6.10——1988.03,江西省贛州地委辦公室秘書科幹事;

1988.03——1989.12,江西省贛州地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89.12——1992.11,江西省贛州地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1992.11——1994.07,江西省贛州地委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3.08—1993.10參加贛州地委黨校縣乾班學習);

1994.07——1996.12,江西省贛州地委副秘書長(正縣級);

1996.12——2001.01,江西省南康市(縣級)委書記,兼任南康市武裝部第一政委(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1.01——2004.04,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其間:2001.10—2001.11參加江西省委黨校市廳班

學習);

2004.04——2006.1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6.12——2011.01,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兼任江西陸軍預備役步兵師副政委、二團第一政委(其間:2007.05—2007.06赴法國普瓦提埃大學參加“高級公共管理人才”培訓班學習);

2011.01——2011.02,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1.02——2013.08 ,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08——2014年7月,江西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駱炳峰的代表資格終止。鑒於駱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罷免,按照法律規定,其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2014年7月——被雙開。

人事任免

2011年1月29日,贛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駱炳峰同志的贛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2011年2月25日,贛州市三屆人大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駱炳峰當選為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贛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2011年9月29日選舉駱炳峰為贛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日前,江西省紀委對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駱炳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駱炳峰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

駱炳峰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駱炳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撫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駱炳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贛刑二終字第40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經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30日以(2017)贛07刑更61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度減刑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駱炳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並能積極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駱炳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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