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高等法院

首都高等法院是民國時期南京地區的省級審判機構,1946年4月成立,院址在朝天宮。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南京只有首都地方法院,無高等法院這一級機構。 下屬單位有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

首都高等法院是民國時期南京地區的省級審判機構,1946年4月成立,院址在朝天宮。直屬司法行政部,負責首都南京及江寧縣的民刑事第二審及日偽漢奸第一審審判業務。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南京只有首都地方法院,無高等法院這一級機構。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接收了汪偽時期的司法行政機關。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鑒於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緊急事情,要向它們請示的話,需由江蘇高等法院轉呈,難免延誤時日,遂於1946年4月1日在南京設立首都高等法院。第一任院長為趙琛。
該院設院長一人、庭長五人、推事四人,內設檢察處、刑事庭、民事庭、公訴人辯護室、書記室、文牘科、民事科、刑事科、監獄科、總務處、法醫室、通譯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
下屬單位有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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