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微煤岩類型

顯微煤岩類型,是指顯微鏡下劃分出煤的不同顯微組分或顯微組分組的各種組合。簡稱顯微類型。顯微煤岩類型視其主要是由一種、兩種或三種顯微組分組構成,相應地命名為單組分、雙組分或三組分3類。

顯微煤岩類型

正文

顯微鏡下劃分出的不同顯微組分或顯微組分組的各種組合。簡稱顯微類型。煤的顯微組分,尤其是殼質組、微粒體和粗粒體很少單獨存在,更多的情況是與其他顯微組分共生。為了便於將煤岩分析套用於煤的加工利用,特別是用於煉焦煤的配煤,煤岩學家C.A.賽勒1954年在給國際煤岩學委員會術語分會的信中,首先提出顯微煤岩類型一詞,為國際煤岩學委員會(ICCP)採納。
評價煤的工藝性質大多採用國際煤岩學委員會的顯微煤岩類型分類。顯微煤岩類型視其主要是由一種、兩種或三種顯微組分組構成,相應地命名為單組分、雙組分或三組分3類。每一類含1~3個顯微煤岩類型組,為了明確劃分顯微煤岩類型之間的界限,國際煤岩學委員會做了如下規定:①顯微煤岩類型在垂直層面的煤光片上的最小厚度為50微米或最小面積為50×50平方微米;②5%規則,是指由於單組分顯微煤岩類型並不是單純由某一組顯微組分構成,雙組分顯微煤岩類型也不是只由兩組顯微組分構成,因而規定每一單組分和雙組分顯微煤岩類型可含小於5%的次要顯微組分組,亦即主要顯微組分組需不低於95%,如單組分顯微煤岩類型的微鏡煤,需含大於95%的鏡質組組分,而所含的殼質組和惰質組之和則小於5%(見表)。V 為鏡質組;E(L) 為殼質組;I 為惰質組。

顯微煤岩類型顯微煤岩類型
雙組分顯微煤岩類型主要是由兩組顯微組分構成的,這兩組顯微組分之和大於95%,兩個顯微組分組之間的含量比可有較大的變化,但都必須大於總量的5%,如微亮煤的鏡質組和殼質組含量都不能小於5%,也都不能單獨達到95%。但雙組分顯微煤岩類型可根據其中的一種顯微組分組占優勢而劃分為兩個亞組,如微亮煤可分為微亮煤V和微亮煤E。前者以鏡質組占優勢,也可稱微鏡質亮煤;後者以殼質組占優勢,也可稱微殼質亮煤。同樣,雙組分的微暗煤可分出以殼質組占優勢的微暗煤 E(微殼質暗煤)和以惰質組占優勢的微暗煤 I(微惰質暗煤);雙組分的微鏡惰煤可分為以鏡質組占優勢的微鏡惰煤 V(微鏡質鏡惰煤)和以惰質組占優勢的微鏡惰煤I(微惰質鏡惰煤)。
三組分顯微煤岩類型規定三組顯微組分的含量各自都大於5%,稱微三合煤。其中微暗亮煤表明鏡質組含量多於殼質組和惰質組,微亮暗煤是惰質組含量多於鏡質組和殼質組,而微鏡惰殼質煤則以殼質組占優勢。
各顯微煤岩類型組除微鏡惰煤外,還可根據顯微組分的組成特徵進一步劃分,如微殼煤可分出微孢子煤、微藻類煤、微角質煤和微樹脂煤;微惰煤可分為微半絲煤、微絲煤、微碎屑惰質煤等。
國際煤岩學委員會的分類,其命名只根據有機顯微組分含量,不考慮礦物質的影響。1966年,中國地質科學院張毓爽、周諮提出中國腐殖煤顯微煤岩類型分類方案,將煤中有機組分和無機組分之和作為100%,根據凝膠化和半凝膠化組分總含量的百分比,劃分出亮煤型、暗亮煤型、亮暗煤型和暗煤型4種顯微煤岩類型;再按絲煤化和半絲煤化組分的總含量百分比或殼質組分含量百分比劃分亞型。當煤中礦物質含量大於10%(1974年改為大於15%)時,則在命名中加上“礦化”兩字。E.斯塔赫等(1982)將礦物質含量高、煤與礦物的組合的密度為1.5~2.0克/毫升的,則稱為顯微礦化類型。
中國主要聚煤期腐殖煤的顯微煤岩類型具有以下特點:晚古生代以微亮煤和微暗亮煤占優勢,其中以微絲質亮煤和微絲質暗亮煤為主,個別地區如江西樂平、浙江長廣煤田賦存有微樹皮煤。中生代在大多數地區以微亮煤和微鏡煤占優勢,其中不少是微角質亮煤,鄂爾多斯煤田大同煤田等富含微鏡惰煤,新疆伊犁青海大通等地個別煤層中有微絲煤。第三紀煤的顯微煤岩類型以微亮煤微鏡煤為主。
參考書目
 E.斯塔赫等著,楊起等譯:《斯塔赫煤岩學教程》,煤炭工業出版社,北京,1990。(E. Stach et a1.,Stach's Textbook of Coal Petrology, 3rd ed., GebrüderBorntaeger, Berlin, Stuttgart,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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