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空主權

領空主權

領空主權領空是指一國的領陸和領水上空的空氣空間,屬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

領空主權領空是指一國的領陸和領水上空的空氣空間,屬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國陸地領土(包括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含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國的島嶼)、內海、領海的上空為中國的領空。""國家對其領空實施完全的管轄和控制,有權禁止或允許外國飛行器通過或降落。領空是國家進行空中航行和運輸以及保衛國家領土主權與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

國家的領空主權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國家有權規定準許外國飛機飛入其領空的條件。外國飛機未經許可擅自飛入一國領空,是對該國領空主權的侵犯,對非法入境的軍用飛機,該國有權對其採取措施,甚至有權將它擊落。二是各國有權制訂有關外國航空器在境內飛行的規章制度。各國可指定外國航空器降停的設關機場;規定航空器內發報機的使用;未經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載運軍火或武器;禁止或管制在其領土上空飛行的航空器內使用照相機。一般認為,在外國領空進行照相偵察是違法的。三是各國保留國內載運權。各國有權拒絕外國的航空器為了取酬或出租在本國境內進行國內的旅客、郵件和貨物運輸。四是各國有權設立空中禁區。國家為了安全和軍事的需要,有權設立空中禁區,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國家的航空器在其空中禁區飛行。

1919年國際《巴黎航空公約》明確規定了國家對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在國際實踐中,遇有外國民用飛機擅自飛入一國領空,主權國有權要求其離境或強令其在指定機場降落。國家對於外國軍用飛機非法入境,可向飛機所屬國家提出抗議。我國一向堅決維護國際法公認的規定,依法行使領空主權,反對外國飛機非法越境。1977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對我國領空的適航空域、航路和飛行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在維護國家領空主權的同時,也十分重視發展國際航空事業,1958年加入了國際《華沙公約》,發展與其他國家在航空方面的友好往來,並與緬甸、蒙古、朝鮮、斯里蘭卡、巴基斯坦、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締結了航空協定。與世界各地開闢了通往亞、非、歐、北美洲的國際航線,飛往20多個國家,通航里程達10萬多公里。到1958年,共有國際國內航線267條,航線里程約37萬公里,年載運旅客量達747萬人次,運輸總周轉量4.2億多噸公里。國內航空運輸已形成了以北京為中心,四通八達的國內航空運輸網。共有民用機場90多個,航線240多條。全國除台灣省外,各省、市、自治區首府和主要城市與首都有航班連線。此外,為適應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需要,還建立了為工業、農業和國防、科技服務的專業航空體系。設有航空服務公司,擁有十多種機型幾百架飛機。服務範圍遍及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的各個領域,可進行航空攝影,航空遙感、航空調查等一系列作業飛行。航空的發展,對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以及戰時支援空中作戰,增強我國領空防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為適應未來反侵略作戰的需要,今後在加強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同時,加快航空的發展,已成為一項十分迫切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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