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許可權

領導許可權的明確明確領導許可權,就是領導者根據自己的職位,明確自己的職權範圍。 因此,領導者明確許可權範圍,是做好領導工作,處理好領導之間關係的重要原則。 領導者不可越權,還包括不隨意處理一些該下級領導處理的事情。

領導許可權的要求

領導許可權應受到行政領導者的職位高低、職責輕重和職權範圍的制約,使位,責。權相統一,它要求:
一是位,責, 權應相符,組成正比例關係,根據職位的高低,責任的大小,賦於相應的職權,職位越高,職責越重,職權也相應地越大。
二是位,責,權應相稱,不能位高權大而責輕,也不能位低權小而責重。行政管理中實際存在的職權脫節,甚至濫用職權的現象,是應當克服和杜絕的。為此,各級行政領導的許可權,在上下級之間必須有明確地劃分,反對任意擴大和使用權力等越權或違背行政法規的行為。

領導許可權的明確

明確領導許可權,就是領導者根據自己的職位,明確自己的職權範圍。弄清哪些該自己管,哪些不該自己管;哪些事情自己可以決定,哪些事情自己不能決定;哪些問題該本級決策,哪些問題要請示上級,哪些問題要下級去定。以便在行使權力時,正確處理對上、對下、對同級的關係。
每個領導者都處在一定的層次,一定的位置上,有法定的授權範圍,也有習慣上的工作分工。管了許可權範圍之外的事情,就是越權;該自己管的事情沒有管,就是失職。因此,領導者明確許可權範圍,是做好領導工作,處理好領導之間關係的重要原則。
領導者不可越權,就是不可超越自己的職務許可權做決定。領導者不可越權,還包括不隨意處理一些該下級領導處理的事情。要實行層次領導,不要一竿子插到底,要緊緊抓住下一級領導來推動工作。從現實情況來看,這一點是各級領導都必須十分注意的問題。有許多領導者事必躬親,越權指揮,整天忙忙碌碌,還是抓不到點子上,有的甚至還因此導致工作精力分散,不僅沒有推動工作,反而出現諸多問題。
領導的正、副職要按許可權分工行事。正職主持全面工作,副職主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正職要充分發揮副職的作用,副職要積極配合正職工作。正職要放手放權,副職要在自己職權範圍內大膽地開展工作。正副職要正確處理好權力關係,才能積極配合,搞好工作。
這裡還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要特別重視領導協調問題。領導協調是領導者採取各種措施方法,使其所領導的系統內部各個組成部分和各個成員之間,以及本系統同外部環境之間協同一致,互相配合,以便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務,實現領導目標的行為。領導協調包括同上級的協調、同下級的協調以及同外部的協調。重視協調並做好協調工作,才能得到上級的支持,調動下級的積極性,處理好同外部的關係,搞好班子內部的團結,從而達到有效地開展工作,完成任務,實現領導目標。領導協調是領導者的重要職能,貫穿於各項領導活動之中。從確定發展目標到制定方針政策,從指揮大的活動到完成一項具體任務,從人、財、物的調配到人際關係調整,無不要進行協調工作。可以說協調是做好領導工作的重要保證。
協調的過程也是領導行使權力的過程。領導者在進行協調工作時,要堅持統籌全局,從大局出發,抓住影響全局的關鍵問題進行協調,切不可丟失重點。但是在確保重點的同時要注意兼顧一般,照顧到各個方面的工作,照顧到各個方面的利益。進行協調工作要堅持公道,是非分明,賞罰嚴明,要以規章制度為標準,不可感情用事,不可有隨意性。進行協調工作還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掌握適度,不能搞片面性。

領導許可權的監督

無論首長負責制也好,合議制也好,對於各種行政杖力的行使,都必須有合理而有效的監督,才不至於使行政權力被濫用甚至變成為個人謀私利的工具。
對行政許可權的監督,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上級直接檢查監督。這是最主要的方式。
(二)其他行政監督。例如,我國曾經有過的監察機關,一定單位臨時或經常設立的工作檢查組,以及審計機關對財政的監督等。
(三)立法監督,立法機關對有關行政機關的監督。
(四)司法監督。對行政機關違法或失職行為通過行改訴訟或其他方式由有關司法機關進行監督。
(五)民眾監督。這是最廣泛、最直接而又最有效的監督,但要民眾真正能夠起來對行政實行監督,需要做許多相應的動員與保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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