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四條 第十條

財政部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8日 財農[2007]32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西部開發辦、發展改革委、農業廳(局)、林業廳(局)、糧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目前,《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定時期內安排的專項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資金。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須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西部地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區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中部地區,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重點包括退耕地區基本口糧田建設規劃、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生態移民規劃、農戶接續產業發展規劃等;安排必要的退耕還林工作經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負責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匯總審核並下達任務計畫。財政部根據任務計畫和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用於基本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基本建設程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時,應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等資金與專項資金統籌考慮,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任務,並做好同國家有關規劃的協調和銜接。同時,與扶貧開發、林權制度改革、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支持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原則,專項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乾使用,從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達。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後次序安排:
(一)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建設基本口糧田;
(二)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開展沼氣、節柴灶、太陽灶等農村能源建設。
(三) 對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實行生態移民。
(四) 退耕還林補植補造、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基地建設、開展退耕農民就業創業轉移技能培訓等。
(五) 高寒少數民族地區退耕農戶直接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作為其他中央補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統籌安排,因地制宜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認真落實中央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逐年制定並實施年度檢查計畫,加強對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同級發展改革委、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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