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攝影家協會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1年,隸屬於青海省文聯。是青海省各民族攝影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推動青海省攝影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作為青海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青海省文聯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攝影家協會的指導。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1]成立於1981年,隸屬於青海省文聯。2009年12月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1年,隸屬於青海省文聯。2009年12月在省會西寧召開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出理事會成員118人;主席團委員59人,主席團成員17人。協會現有省級會員1035人,加入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125人。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下屬部門有:著作權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委員會、創作與理論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活動與協調委員會、影樓與器材委員會、青海攝影文化發展交流中心、北京攝影函授學院青海分院、青海省照相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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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簡稱青海攝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青海省各民族攝影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攝影界的橋樑和紐帶,是攝影家面向社會、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省攝影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參照青海省文聯《章程》條例制定。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是青海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青海省文聯、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接受中國攝影家協會的指導。
第三條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準則,在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藝術發展規律,尊重攝影家的藝術創造和勞動成果,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藝術創作活動,為繁榮和發展青海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先進文化建設而積極工作。
第四條本會職責: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能,充分發揮組織、引導、維權的重要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營造有利於攝影藝術創新環境,不斷推出優秀作品和人才,大力開拓攝影事業發展的廣闊空間,努力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和諧青海、和諧文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應自覺履行本會職能,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責任。組織引導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堅持“三貼近”原則,加強藝術實踐,進行多種形式、多種風格的攝影創作,努力提高業務理論水平和藝術道德修養,使之成為“德藝雙馨”的攝影文藝工作者。
第六條組織引導會員開展攝影評論和理論研討活動,總結交流攝影創作和學術研究經驗,樹立精品意識。舉辦各種類型的攝影展覽、比賽、評獎等交流活動,促進民眾性的攝影普及活動和企業文化活動,為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新風尚不斷服務,努力為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服務。
第七條加強攝影教育,壯大攝影隊伍。積極聯絡全省各州、地、市、縣的攝影組織及行業、系統的攝影團體,作好團體會員的服務與協調工作,努力培養攝影藝術後備人才。
第八條做好照相行業、照材行業的行業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評優活動,努力為消費者服務;做好全省攝影界及照相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定期進行從業人員的考核和職業技能等級鑑定工作。
第九條充分發揮攝影藝術的優勢和特點,積極開展攝影文化產業的探索、開發、經營,加強“文企”聯營活動,不斷增強協會的實力與活力。
第十條參加中國攝影家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攝影團體的業務往來和信息交流,促進和擴大與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攝影組織、攝影界人士的聯誼和合作,作好對國外攝影界的聯繫與交流工作。與各兄弟省、市、自治區以及港澳台地區攝影組織和攝影家保持緊密的聯繫,大力促進對外攝影文化的交流,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攝影文化和對外宣傳青海做出貢獻。
第十一條有計畫地開展評優表彰活動,對在攝影事業中有突出成績的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創作、研究、教育、組織、管理、經營、服務等),本會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二條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條件:
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省、地、州、市、縣的攝影組織,省級行業、廳、局、企事業單位、部隊的攝影協會以及其他專業攝影協會,提交入會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交納會費,並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攝影事業。
2.承認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有關方面推薦或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1)從事攝影方面的創作、教學、研究、編輯、出版、製作、科研及組織領導工作,成績顯著和有一定影響者。
(2)從事攝影文化產業開發、攝影企業經營有顯著成績和影響者。
(3)熱愛攝影藝術事業的實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凡贊成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參與攝影活動,由本會秘書長或主席團其他成員提名並報主席團會議研究決定,可吸收其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對其著作權的保護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2.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宣傳本會宗旨,團結廣大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向本會推薦新會員;
4.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性交納會費500元(5年合計),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可一次性交納5年會費5000元);
5.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會員連續三年不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主席團通過,應取消其會籍:
1.被剝奪公民權者;
2.嚴重違法亂紀者;
3.違反本會《章程》,對本會工作和聲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大會選舉的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行使大會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選舉的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理事;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選舉、增補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設主席團委員,主席團委員由各行業、各攝影組織負責人組成。並由大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要協助主席團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由主席團決定聘任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主席團會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主席團會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經上級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主席團成員實行工作負責制,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積極為協會工作,努力為本會在開展活動、對外交流、培訓教育、經費支持等方面,做出貢獻。
任期屆滿時未履行責任承諾的主席團成員,不再提名為下一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對任期內違反會章、違法亂紀或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通過民主程式、經主席團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可予以調整或罷免。
第三十條本會的法人代表由駐會主席擔任。
駐會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委員會和主席團會議;
2.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協調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出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分工以及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主席團決定;
5.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6.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等;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需要設名譽主席及顧問若干人,由主席團聘任。名譽主席、顧問不再擔任理事。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國家撥款;
2.會員會費(團體會費及個人會費);
3.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文化產業活動及業務服務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屬於協會公用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故終止一切活動並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建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簽發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財產歸青海省文聯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簡稱“青海攝協”;會址設在青海省西寧市。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名稱英文為:QinghaiPhotographer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QPA)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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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領導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
榮譽主席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令浚吉狄馬加劉春耀
趙永忠鮑義志樊光明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副主席
主席:蔡征
副主席:(16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付洛田選章田惠源李軍
李曉南劉應祥劉貴有鄭愛軍
婁勇智賀鳳龍賀西京賈新華
徐浩葛玉修崔春起樊大新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
顧問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序)11人
韋熹王精業毛文斌陳宜強辛建平白漁
周先加晁生林賀建福常立崗雷春膏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團委員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卜建平王磊王文中王成友毛占彪
吳星左宏付洛田惠源田選章
馮焱安慶劉應祥劉貴有朱建平江長有華貢傑李軍李書海李曉南張賀全張永良張勝邦張紀元張錦山汪曉剛吳忠雄沈傳立宋江濤陳生貴
陳有鈞周藝周俊鄒小慶金榮芳胡文孝武新秦楊少英賀大明賀鳳龍賀西京婁勇智鄭愛軍賈新華黃玉梅高海華徐浩談建國曹禮讓陶林崔春起韓三俊韓明錄葛玉修董力妤鮑武章蔡征樊大新冀文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118人)
丁生雲卜建平于海馬雲馬晏
馬誌慶馬建新馬曉文馬虎城馬維良
馬福江王磊王文中王永惠王成友
王發昌王志強王應德毛占彪烏·席勒
左宏付洛巴延雲田惠源田選章
馮焱尼瑪扎西安慶劉豐劉鵬
劉寧倉劉應祥劉貴有劉端強朱建平
江長有任建軍華貢傑辛文鵬許明遠
機耕·尕白克桑宋銳宋江濤
李軍李偉李書海李曉南李國權
張海張三龍張永良張治軍張文郡
張景元張紀元張賀全張海東張起偉
張勝邦張峻青張錦山張德海嚴承祥
汪生鯨汪曉剛吳忠雄冶青林沈傳立
邢玉春陳立陳虎陳鎂陳生貴
陳有鈞陳錫明周藝周俊周海波
趙力趙雲才趙金德鄒小慶金榮芳
胡文孝武新秦范海驊羅保衛楊少英
賀大明賀鳳龍賀西京費金城婁勇智
鄭愛軍賈新華黃玉梅黃永明莫重錄
高海華徐浩談建國顧海峰曹衛國
曹禮讓陶林郭玉偉崔春起韓三俊
韓明錄葛玉修董力妤路生貴鮑武章
蔡征繆伯泰樊大新冀文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秘書長
賀鳳龍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曹禮讓馮焱董力妤李書海鄒小慶
陳有鈞吳忠雄胡文孝嚴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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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專業委員會:著作權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委員會、創作與理論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活動與協調委員會、影樓與器材委員會,組成名單如下:
一、著作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鄭愛軍樊大新
副主任委員:田選章馬虎城
委員:馮焱何四清安慶談建國鮑武章楊少英
二、教育與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韋熹婁勇智
副主任委員:葛玉修李書海
委員:董力妤周俊路生貴楊少英嚴承祥陳宜強
三、創作與理論委員會
主任委員:賈新華賀鳳龍
副主任委員:李曉南賀西京
委員:吳忠雄王磊馬福江張永良鄒小慶賀建福
四、對外交流委員會
主任委員:劉貴有李曉南
副主任委員:徐浩賀西京
委員:宋江濤陶林馬曉文常立崗王精業張賀全
五、活動與協調委員會
主任委員:李軍徐浩
副主任委員:劉應祥蔡征李書海張文郡張治軍
六、影樓與器材委員會
主任委員:崔春起付洛
副主任委員:胡文孝張景元
委員:曹禮讓高偉周俊趙時春雷春膏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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