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

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二)由青海省制定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細則,其管理、使用、撥付情況,全程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問:《實施辦法》規定,“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通知

關於印發《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
現將《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審計署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實施辦法

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

使用原則

(一)統籌安排。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二)尊重意願。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捐贈人定向重建項目。
(三)專賬管理。嚴格區分財政資金與社會捐贈資金的性質,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四)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制度,確保捐贈資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五)公開透明。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要求,認真做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反饋,定期公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
(六)全程監督。嚴格規範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程式,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使用範圍

(一)定向捐贈資金。按照捐贈人意願落實,青海省將定向項目具體落實到責任單位,對確實無法落實或確需調整的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提出調整意見,並反饋捐贈接收機構,由捐贈接收機構商捐贈人同意後,再調整使用。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自行調整安排使用。
(二)非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依據《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包乾方案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鄉居民倒損住房重建,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及設備配套,對特困民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民眾安置,其他民生類項目的恢復重建。

運作方式

(一)由民政部會同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青海省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單位建立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指導青海省做好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事宜。
(二)由青海省制定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細則,其管理、使用、撥付情況,全程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13個全國性基金會等捐贈接收機構,根據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研究確定的意見,分別向青海省提供捐贈資金總規模、定向資金規模及定向項目清單、非定向捐贈資金使用建議。
(四)青海省根據民政部和有關社會組織提供的資金規模、項目清單、使用建議,以及相關規劃,研究確定定向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和非定向捐贈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方案。
(五)各捐贈接收機構根據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將捐贈資金全部撥付青海省;項目組織實施由青海省統一負責。

撥付方式

民政部接收和各地匯繳到民政部的捐贈資金,統一匯繳至民政部-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後,由財政部按照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確定的意見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核撥民政部,再由民政部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民政廳。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由社會組織分別負責撥付事宜,其中: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含各地紅會接收匯繳)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含各地慈善會接收匯繳)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慈善總會;13個全國性基金會分別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任一賬戶。由青海省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實施方。

反饋要求

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負責跟蹤項目進展和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分別向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反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和撥付進度;由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13個全國性基金會負責向社會公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進度,並負責向捐贈人反饋定向資金使用情況。

監管方式

(一)災區政府負責項目的規劃、選址、招標、組織施工、質量監督、資金監管和監督檢查等事宜,並定期向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提供項目進展情況。
(二)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機構作為捐贈者代表,應參與有關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檢查,負責公示使用捐贈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向上級撥款單位反饋相關信息。
(三)有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加強對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主動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捐贈接收機構與青海省協商,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權威解讀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 衛敏麗)為確保青海玉樹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範使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7月7日下發《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了捐款的使用原則、使用範圍、運作方式、撥付方式,同時也規定了反饋要求和監管方式。
近日,有網民對捐款統籌方式、捐款撥付、捐款使用去向、捐款監管等問題表示關切,有些媒體對“玉樹捐款由青海省統籌安排”表示疑問。針對社會和網民們普遍關心的問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12日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問:《實施辦法》規定,“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請問制定這項統籌政策的依據是什麼?這種做法是否影響了社會組織和基金會在災後重建中發揮更大作用?
答:我國政府歷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應對,玉樹地震抗震救災工作能夠有序高效開展,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是分不開的。這次強調玉樹地震捐款要統籌安排,主要是考慮到地震災區的特殊情況,正如5月24日《國務院關於做好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任務十分艱巨繁重,並面臨高寒缺氧、施工期短、交通不便、生態脆弱和建築資源嚴重不足等特殊困難”。因此要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對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做好相關協調工作。5月27日《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中明確要求“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要直接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共同組成以中央財政為主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因此,《實施辦法》正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既要確保捐贈資金規範使用,保證捐款發揮最大效益,又要讓捐贈機構和捐贈人滿意,同時要支持青海省對災後重建工作的統籌,加快災區重建步伐,早日完成家園重建。
問:目前,全國接收玉樹地震社會捐贈款物的情況如何?
答:截至目前,全國共接收玉樹地震社會捐贈款物104.47億元,包括捐款96.28億元,物資折款8.19億元。其中,民政部(含各地匯繳)接收捐款26.62億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含各地紅會匯繳)接收捐贈25.12億元,中華慈善總會(含各地慈善會匯繳)接收捐贈26.57億元,青海省直接接收捐贈20.89億元,四川省接收2.92億元,其他一些基金會接收了2.35億元。前期已向災區撥付10.60億元,包括捐款2.62億元、物資折款7.98億元,支出捐贈款物主要用於應急搶險、災民臨時生活救助。近日,民政部、中華慈善總會接收的捐贈資金中,已有近50億元按照有關要求,撥付青海省,由青海省按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
問:面對近100億元的捐款,請問如何保證捐款的安全和專款專用?這是網民非常關心的問題。
答:中央和國務院領導一再強調,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要充分體現和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專款專用,公開透明,有效監督,並有反饋和公告程式。《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正是要確保捐贈資金的安全。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要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捐贈人定向重建項目;要嚴格區分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的性質,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要實行項目管理制度,確保捐贈資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目前有關捐贈接收機構和青海省正按照這些原則在落實,相信捐贈資金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實施辦法》還對捐款的使用範圍也作了詳細的規定,主要就是城鄉居民倒損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對特困民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民眾安置以及其他民生類項目的恢復重建。
問:《實施辦法》對捐贈資金的撥付方式作了詳細的規定,有媒體和網民對此有不同看法,請問作為管理部門是如何考慮的?
答:關於捐贈資金的撥付程式和方式,《實施辦法》明確,先在中央層面建立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大家共同協商研究使用意見;第二步是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13個全國性基金會等捐贈接收機構,根據協調機制研究確定的意見,分別向青海省提供捐贈資金總規模、定向資金規模及定向項目清單、非定向捐贈資金使用建議;第三步是青海省依此研究確定定向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和非定向捐贈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方案;第四步是在上述三項工作完成的基礎上,各捐贈接收機構按照確定的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第五步是由青海省統一組織項目實施,並向捐贈接收機構反饋項目實施進度情況。這主要還是基於國務院明確的由青海省統籌安排這個大原則,適當減少統籌渠道,支持青海省加快災區重建和提高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這個撥付程式的優點是:一是建立政府部門和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及時溝通機制,有利於捐贈資金在青海玉樹恢復重建總體規劃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避免重複建設和重複投資;二是確保定向捐贈人意願的優先落實,非定向捐贈的資金通過捐贈接收機構認領項目的方式,保證其在捐贈資金使用上的話語權;三是保證捐贈接收機構在捐款撥付前就掌握建設項目和捐款的使用去向,據我了解,紅十字會接收的20多億元捐款,已經全部落實到了具體的重建項目,其他捐贈資金也在積極地落實重建項目中。
問:社會組織所募捐贈資金匯繳後,如何實現對資金的日常監管和反饋?
答:上面介紹的捐贈資金撥付程式和撥付方式,實際上可以保證捐贈接收機構及時掌握捐贈資金的使用去向。同時《實施辦法》在監管方式上明確了責任,一是由災區政府負責項目的規劃、選址、招標、組織施工、質量監督、資金監管和監督檢查等事宜,並定期向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提供項目進展情況。二是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機構作為捐贈者代表和被委託方,應參與有關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檢查,負責公示使用捐贈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向捐贈者或委託方反饋相關信息。這樣就可以保證捐贈接收機構全程跟蹤監督捐款使用情況。在監管上,《實施辦法》特彆強調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專項監督檢查。在這裡,也歡迎社會各界對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問:民政部在貫徹執行《實施辦法》方面,下一步有何具體工作打算?
答:一是要充分發揮中央層面建立的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製作用,指導青海省做好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工作;二是及時研究解決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三是指導、督促相關機構認真做好捐贈資金使用情況的反饋工作,向社會交出一份明白賬、放心賬;四是按照中央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適時對災區管理使用捐贈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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