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政公用局

(五)市政管理處 (六)公用管理處 負責城市供氣、供熱行業監督與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所轄行業相關政策措施、行業監管標準等工作;承辦城市燃氣和城市供熱等質量監測與公告;負責城市供氣、供熱行業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燃氣、供熱協會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區(市)供氣、供熱行業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和許可權範圍內市政有關方面(以下簡稱管轄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措施、行業標準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擬訂管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業規劃,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重點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涉及管轄行業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確定、方案和施工圖審查等工作;組織管轄行業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編制和初步審查;組織管轄行業基礎設施項目的計畫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委託設計及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和技術資料檔案管理。
(四)負責城市排水、在城區河道及排洪道上架設橋樑立桿架線埋設管道、因工程建設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範圍內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燃氣設施改動、市政公用設施綜合配套、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等行政許可;按規定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
(五)研究提出管轄行業建設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管轄行業法定範圍內相關費用的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管理;研究提出管轄行業的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建議。
(六)負責管轄行業基礎設施的管理。負責對管轄行業基礎設施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或組織管轄行業重大災害、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城市防汛搶險工作。
(七)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城市地下管線、河道、排水、污水處置等市政行業規劃、管理與監督檢查;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監督檢查。
(八)負責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再生水利用、海水利用、燃氣、供熱等行業規劃、管理與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海水、再生水等替代水的開發利用及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特許經營及監督檢查。
(九)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業規劃、管理與監督檢查;指導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與糞便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及監測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特許經營及監督檢查;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築垃圾回填場地登記。
(十)負責管轄行業科技規劃和科技研發工作;組織重大科研項目開發、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申報與評審、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擬訂管轄行業有關技術規定和技術標準;負責管轄行業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管轄行業統計和技術資料檔案管理。
(十一) 指導、監督區(市)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許可權範圍內市政有關方面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 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受市政府委託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政公用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審核;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目標績效考核、提案和議案辦復、對外聯絡和接待、後勤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發展處
參與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管轄行業各專業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制、下達年度建設計畫和投資計畫;負責制定工程項目建設計畫、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管轄行業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及方案設計、施工圖審查;負責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管轄行業地下管線;參與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與綜合協調;負責建設項目決算審核;參與研究提出管轄行業建設工程收費標準;按規定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服務督查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擬訂管轄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計畫;負責管轄行業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綜合調研、起草、審核、審批和清理工作;審核其他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中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條款;負責管轄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契約審查工作。擬定管轄行業社會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規範、考核體系;負責指導並督促檢查管轄行業執行服務質量標準和規範工作;承辦對外服務有關事項;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財務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本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參與提出管轄行業的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補貼政策意見;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負責管轄行業國有企業負責人社會效益考核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工作;指導管轄行業法定範圍內相關費用的徵收工作。
(五)市政管理處
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城市市政(含管轄行業城市地下管線、河道、排水設施)、供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再生水、海水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所轄行業相關政策措施、行業監管標準;承辦城市自來水、污水等水質監測與公告;負責城市供節水、排水行業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導協調城市供排水協會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區(市)管轄行業管理工作。
(六)公用管理處
負責城市供氣、供熱行業監督與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所轄行業相關政策措施、行業監管標準等工作;承辦城市燃氣和城市供熱等質量監測與公告;負責城市供氣、供熱行業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燃氣、供熱協會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區(市)供氣、供熱行業管理工作。
(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所轄行業相關政策措施、行業監管標準;承辦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相關監測與公告;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環衛設施管理;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指導並監督檢查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環衛協會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與風景名勝區環境衛生工作。
(八)安全監察與科技管理處
指導局屬單位安全生產、特種設備、勞動保護與職業健康工作;參與或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局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安全保衛、應急、消防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防汛搶險工作,參與城市防汛工作。擬訂管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編制科研項目和技術引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管轄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質量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計量及標準化工作,指導新技術推廣和科技開發工作;參與或組織科技成果申報和評審工作。
(九)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與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統戰、僑務、民族宗教事務等工作;負責幹部監督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組織與勞動人事工作。
(十)宣傳教育處
擬訂局機關理論學習和宣傳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黨委中心組學習和黨員幹部、職工的思想教育、理論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市政公用系統創文明行業、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新聞報導和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市政公用系統思想政治研究等工作。 
(十一) 信訪工作處
負責接待上訪民眾,協調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協調處理上級信訪督辦件的督查落實;負責局長公開電話、網上電子信箱的辦理;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系統內穩定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負責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按規定設定紀委(掛監察室牌子)、機關黨委、工會和團委。
審計處(與監察室合署):負責制定局內部審計制度及實施辦法;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市政公用局機關行政編制92名,工勤人員編制13名。其中:書記、局長1名,副書記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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