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監管機構

電力監管機構

電力監管機構是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簡介

2002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明確提出了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方針政策和關鍵舉措;對原國家電力公司進行拆分和重組,組建兩大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和四大電力輔業集團,決定設市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兩大電網公司是指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是指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四大電力輔業集團是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

電力監管機構是指對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簡稱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中,電監會內設機構9個、區域派出機構6個、省級派出機構12個、直屬事業單位6個、主管的社會團體1個。根據《關於電監會派出機構設定和編制調整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0]175 號)和《關於電監會派出機構新增事業編制分配方案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0]214號),在山西、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甘肅、新疆12個省(自治區)設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

監管職責

電力監管機構有以下監管職責:

(1)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2)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

(3)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併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4)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

(5)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7)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監管內容

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

(1)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2)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3)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定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4)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

(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7)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標準諮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8)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9)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10)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11)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12)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13)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14)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1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契約的情況實施監管;

(16)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17)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18)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19)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20)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監管措施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2)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3)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在用戶中依法開展供電滿意度調查等供電情況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4)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5)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損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屬性

電力監管機構的屬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力監管機構是根據規則對電力企業經營行為實施限制的行政執法機構。它的基本職責是監督電力企業及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行效率,並正確處理構成這個系統的有關各方的利益關係。它的管理對象是電力企業的經營行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違規處罰和事前監督。因此,首先,電力監管機構不是政府巨觀經濟調控部門。巨觀調控部門的職責是保持經濟整體運行的穩定,管理對象是經濟成長率、通脹率、就業率、國際收支平衡等總量目標,管理手段主要是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其次,電力監管機構也不是政府的產業政策或公共政策制定部門。凡有獨立監管機構的國家,監管和產業政策、公共政策制定分屬於不同部門,目的主要是避免“政治”於擾和部門間職責不清。再次,電力監管機構更不同於“政企合一”的原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儘管都是監管企業行為,但電力監管的側重點不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是壟斷性企業的效率和正確處理有關各方的利益關係。電力監管機構與電力企業間無“委託一代理關係”,和被監管的電力企業不是利益共同體,更不是電力行業的保護人。

第二,電力監管機構是產業縱向監管機構。它的監管範圍不僅包括電力市場,而且遍及發、輸、配、售各個環節。電力產業的特性決定了電力監管活動具有專業性和系統性,僅有發電市場的監管而無對後續輸、配、供的監管,電力監管的過程並未完成。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9號令《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電監會負責電力業務(指發電、輸電、供電——供電業務包括配電和售電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這與《電力法》里規定的只是在供電環節發許可證不同,《電力法》是1995年通過的,由於當時國家電力體制是一體化經營的,發、輸、配、售都是一個企業,所以規定在供電環節發許可證實際上就能完成整個環節的電力監管。如今雖然電力市場結構發生了變化,但監管範圍是全方位的。

第三,電力監管機構是電力體制改革的綜合協調和執行機構。在已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電力交易制度轉換、結構拆分、企業重組等重要改革決策的形成,一般都有廣泛的社會參與並進行長期的周密論證,整體方案還要經立法機構辯論,對相關法律做出修改或重新立法。但由於電力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監管與競爭的利弊權衡,而且改革的對象是一個具有系統性效益和風險的產業,需要較強的專業性知識和經驗,所以改革的具體方案策劃和過程控制,一般都明確由電力監管機構牽頭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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