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瀾滄江航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船舶設計和修造,應當報經省航務管理機構批准。 未經批准的船舶設計、修造單位,不得從事船舶設計和修造業務。

【生效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瀾滄江航務管理,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船舶、排筏、設施和人身及財產安全,充分發揮瀾滄江水路運輸在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瀾滄江幹流航道、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筏、設施以及從事水路運輸、船舶安全和港航建設、維護、使用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管理。
瀾滄江幹流航道是指南得壩至243號國界段主流航道。
第三條 省交通行政和主管部門是瀾滄江航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航務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瀾滄江幹流航道的船舶航行安全,由思茅港務監督局和西雙版納港務監督局實施管理。
第四條 瀾滄江航道發展規劃,按照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和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由省交通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航道和航道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外,在瀾滄江最高通航水位以下的水域、岸坡、灘涂、河床等航道範圍內,從事修建設施,挖取砂、石、泥土,開採砂金,堆放材料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報航務管理機構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事先徵得港務監督機構同意,並按批准的範圍和方式作業。但不得妨礙船舶航行或者損害航道。
第六條 水路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從事水路運輸活動。
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納稅和按規定繳納規費。
第八條 專營或者兼營出入境客貨運輸的中外籍船舶的航行和水路運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有關國際航行公約。
第九條 航行船舶必須處於適航狀態,不得超載運輸,不得超越核定航區、 航線航行,嚴禁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船舶私自搭客。末經港務監督機構批准不得裝運危險物品。
第十條 船舶、排筏及其所載船員、旅客遇險,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並迅速將遇險情況向就近港務監督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遇險現場附近的船舶、排筏、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收到求救信號後,應當全力救助。
第十一條 船舶設計和修造,應當報經省航務管理機構批准。未經批准的船舶設計、修造單位,不得從事船舶設計和修造業務。
新建造船舶的設計圖紙,應當報經省船舶檢驗部門審查批准後,方能使用。
營運船舶應當經省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持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禁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船舶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定船、岸電台和使用其他無線電通訊設備的水路運輸單位,應當按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能設備、啟用。
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進行通訊聯絡,必須嚴格執行水路運輸行業有關無線電通訊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港航單位和船舶、排筏、設施,不得將廢油、殘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質排入瀾滄江水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由省航務管理機構或者是港務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案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運用的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