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與參加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基本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08年4月2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審計機關必審制度。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範圍實行分級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授權機關審定。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包括對下列事項真實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式執行的情況;
(二)項目法人、資本金、招標投標、契約、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
(三)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調整、執行的情況;
(四)項目資金來源和到位的情況;
(五)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餘資金的情況;
(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採購和管理的情況;
(七)編制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明細表的情況;
(八)基建收入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情況;
(九)投資包乾指標完成和包乾結餘資金分配的情況;
(十)項目債權債務的情況;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情況;
(十二)工程質量管理的情況;
(十三)經濟、社會、環保等投資效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時,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審計機關選擇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信譽良好,近3年內未發生過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紀行為;
(二)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資質證書和會計資質證書;
(三)參加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者相關專業資格(職稱)證書;
(二)近3年內未發生過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紀行為;
(三)與參加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項目前期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建設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5日內出具審計文書。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契約時,應當在契約中約定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並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保留的待結價款在結算審計後結清。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實施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下達機關批准。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的依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款,審計機關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對改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援助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