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愛滋病防洽條例

雲南省愛滋病防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傳和教育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四章 監測與報告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由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愛滋病的傳播和蔓延,救治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機制,採取宣傳教育、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愛滋病預防和控制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愛滋病防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防止愛滋病的傳播和蔓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實際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指導愛滋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科技、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開展愛滋病防治研究工作,促進愛滋病治療藥物、診斷試劑、疫苗的研究開發與臨床套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愛滋病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愛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和教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會道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展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的宣傳教育,普及愛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條 宣傳、衛生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寫、印發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資料,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設定專題、專欄和開播公益性廣告,開展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和骨幹教師的培訓,保證學校愛滋病防治知識課程的開設。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列入健康教育課程並保證課時,提高學生防治愛滋病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采供血機構的有關人員和社區組織的愛滋病諮詢人員進行培訓。
工商、公安、文化、人口和計畫生育、旅遊等部門,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培訓。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文化、工商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公開張貼、擺放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品,對其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滋病流行情況,制定針對不同人群的行為干預計畫,組織有關部門推廣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應當支持行為干預措施的實施。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打擊賣淫、嫖娼、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社會環境。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的賣淫、嫖娼、吸毒等人員進行愛滋病檢測;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依法獲準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其住所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十七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口岸的愛滋病監測、出入境人員的愛滋病檢測工作,有針對性地提供諮詢服務;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十八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安全套;在機場、碼頭、車站、工地等人口集中場所,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擺放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宣傳推廣使用安全套。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愛滋病免費諮詢檢測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其工作地點和聯繫方式。
愛滋病諮詢檢測機構應當為自願進行愛滋病諮詢和檢測的人員提供免費諮詢、篩查檢測等服務;對檢測發現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治療諮詢,並指導其到醫療機構診治。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愛滋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確診的愛滋病檢測結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告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愛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相關信息通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相關信息通報民政部門;將生活困難的愛滋病病人遺孤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通報教育部門。
衛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信息資料實行保密管理,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無關人員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采供血的管理,預防愛滋病經血液途徑傳播。
第二十三條 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公民婚前應當進行愛滋病免費篩查檢測,接受醫學諮詢服務。
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的確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公布。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孕產婦提供愛滋病免費篩查檢測,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母嬰傳播阻斷服務;醫療機構應當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提供免費諮詢、檢測、母嬰阻斷藥物、嬰兒檢測試劑、嬰兒餵養代乳品及指導,並對產婦和嬰兒進行隨訪。
第二十五條 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中,推廣吸毒人員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和清潔針具的使用。
吸毒人員應當接受愛滋病免費篩查檢測。
第二十六條 愛滋病病毒毒種及其樣本的採集、保藏、使用、運輸和對外交流等,按照國家菌(毒)種和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愛滋病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愛滋病病毒擴散,醫療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愛滋病防治研究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需要使用、保存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和精液等,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采供血機構、科研機構等對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衛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制定愛滋病職業暴露應急預案,對可能或者已發生愛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採取防護和救治措施。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相關科研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愛滋病職業暴露防護培訓,提供預防愛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用品,對已發生愛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及時採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暴露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建立滿足愛滋病職業暴露預防性用藥需要的藥品儲備庫,確保職業暴露後的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供應。
第三十條 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可能造成愛滋病傳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進行消毒,保證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每半年進行愛滋病檢測;經營者不得安排未經過愛滋病檢測和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
第三十一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將愛滋病傳染他人。
第四章 監測與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滋病監測、檢測和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愛滋病監測、檢測和信息網路系統的管理,對愛滋病流行態勢進行分析預測,為制定預防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三條 建立愛滋病篩查實驗室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開展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全省篩查實驗室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預防、控制愛滋病的需要,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愛滋病檢測。
第三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愛滋病疫情監測與管理,分析疫情及流行趨勢,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建立檔案,進行隨訪。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告疫情。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通報和公布愛滋病疫情。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愛滋病醫療救治和社區關懷服務網路,將其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建設。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愛滋病臨床治療的技術指導。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愛滋病免費抗病毒治療服藥服務網路,培訓服藥監督人員,保障治療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愛滋病診斷、治療、諮詢服務。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要求救治的,醫療機構不得推諉和拒絕接診。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用於愛滋病診斷治療研究的醫療器材應當進行消毒處理,防止醫源性感染、實驗室感染的發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滋病防治機構建設,建立愛滋病防治專項資金。省財政應當對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愛滋病防治給予補助。
愛滋病防治工作人員和愛滋病職業暴露高危人員應當享受崗位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治療愛滋病用藥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將參加醫療保險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檢查治療費用列入報銷範圍;對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就業服務。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其經辦機構,應當納入愛滋病防治專項資金補助範圍。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愛滋病致孤兒童發放《免費就學證》,學校對其免收義務教育所需費用,減免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學費等相關費用,並為其身份保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免費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和抗病毒藥物治療,逐步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納入政府救助範圍,給予生活救助。
民政部門對因患愛滋病導致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應當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對農村因患愛滋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列為特困戶救助對象。
民政部門應當將愛滋病致孤兒童和老人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和農村五保戶供養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採取收養、家庭寄養、福利機構供養等方式安置,對接受愛滋病致孤兒童的家庭給予生活補助。
第四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可以設立愛滋病救助資金,接受社會捐助,為愛滋病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救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防治愛滋病管理、保障和防治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愛滋病疫情報告、通報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緩報、謊報愛滋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愛滋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對采供血等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有失職、讀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愛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愛滋病疫情報告職責,或者隱瞞、緩報、謊報愛滋病疫情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愛滋病病毒相關檢測的;
(四)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向無關人員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的。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向無關人員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依法履行愛滋病疫情報告職責,或者隱瞞、緩報、謊報愛滋病疫情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的;
(四)推諉、拒絕接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
第五十三條 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營業場所擺放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政府資助範圍內未按規定為孕產婦提供免費愛滋病病毒抗體篩查檢測或者未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母嬰傳播阻斷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提供住宿、娛樂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六條 阻礙、拒絕愛滋病防治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向無關人員泄露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相關資料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愛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愛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感染愛滋病病毒,但未出現臨床症狀,或者出現臨床症狀,但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愛滋病病例診斷標準者,包括愛滋病急感期、無症狀期和愛滋病前期的患者。
愛滋病病人,是指感染愛滋病病毒,出現臨床症狀,並達到規定的愛滋病病例診斷標準的患者。
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愛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愛滋病(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愛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諮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愛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愛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愛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愛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範、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愛滋病的抗病毒藥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餵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諮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範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愛滋病職業暴露,是指工作過程中意外被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皮膚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愛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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