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是由 雲南省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信息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9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專利促進與保護活動包括: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開展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經費,建立完善專利管理工作的體制和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科技、商務、農業、林業、教育、海關、公安、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培訓制度,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加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八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用於下列事項:

(一)專利申請和維持資助;

(二)專利培育和實施運用;

(三)專利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

(四)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

(五)專利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六)專利中介服務事業發展;

(七)專利促進與保護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和專利侵權風險等情形的發生。

第十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專利信息服務、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獎勵工作機制,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現代生物、光電子、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重點產業核心技術專利的創造與運用。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在其立項、實施、考核、驗收、獎勵中應當將專利權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督促並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5%,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於2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創造單位擬放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願意承受該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可以約定。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將自主研究開發的專利技術納入技術標準,對納入技術標準的專利技術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對專利促進與保護的投入,所投入的費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

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專利權進行轉讓或者實施許可所得,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許可、轉讓等方式促進專利的轉化實施。

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轉化實施專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促進專利轉化實施者給予獎勵和報酬,並對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搭建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台,推進專利技術的開發與運用。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專利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技術作價入股的;

(二)專利權質押的;

(三)重組、變更、上市、清算、破產涉及專利權的;

(四)引進、輸出專利技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鼓勵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變更、終止、產權變動及專利權轉讓、質押等涉及專利時,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利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對專利資產評估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提高對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加強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

鼓勵和支持各類幹部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學校和中國小校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時,被評定人的專業技術中涉及已授權專利的,應當將其作為優先的評審條件之一;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省級專利獎,並對本省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工作者與國(境)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在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依法開展合作與交流,支持引進國(境)外專利工作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服務、專利諮詢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中介服務行業,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理、調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涉外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理、調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調解、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和假冒專利行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行政執法的有關制度,設定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加強專利行政保護工作。

專利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實施他人專利;

(二)假冒專利;

(三)以專利評獎、獲獎、編入名錄、介紹許可轉讓等名義實施詐欺;

(四)擅自啟封、轉移、處理被查封、扣押的假冒專利產品;

(五)故意為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報告;

(二)以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虛假廣告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三)與委託人串通騙取政府專利資助;

(四)泄露委託人的技術秘密;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查閱、複製與糾紛有關的契約、賬冊等資料;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糾紛有關的人員,調查與糾紛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與糾紛有關的物品和場所;

(四)涉嫌侵犯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五)調查與糾紛有關的其他事項。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個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查處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5日。

第三十二條 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和假冒專利案件需要異地專利執法人員參與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統一指派。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專利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惡意、多次侵犯專利權及假冒專利違法案件信息。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組織專家對涉及專利保護的事項進行評議,出具專家評價意見。

第三十五條 加強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的專利保護。

展會主辦方應當加強對參展項目的專利審查,對標註專利標識的進行查驗,對不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檔案的,主辦方應當拒絕參展方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等名義參展。展會的展期在3日以上的,主辦方應當在展會前通知舉辦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參展項目進行監督,接受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專利侵權案件和假冒專利行為,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故意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2004年3月,《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施行以來,對專利的保護和激勵創造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專利等科學技術已成為國家和地區間經濟社會競爭的核心要素,為了更好地促進發明創造和轉化實施專利,200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修訂了《專利法》並於2009年10月1開始施行,國務院於2010年1月相應修訂了《專利法實施細則》,還出台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等促進與保護專利的規範性檔案。迄今,已有9省(區、市)修訂了地方性法規,並且都設專章增加了專利促進的內容,明確了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與其他省(區、市)相比我省專利投入水平較低,促進專利創造和轉化運用的手段和措施相對滯後,影響了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據統計,2011年我省專利投入排全國第26位,專利申請量全國排名第24位,西部地區排名第6位。為了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和貫徹工作,明確加大專利行政執法和專利事業經費投入力度,創新專利促進和保護措施,不斷完善我省專利保護與促進的法規體系,提升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水平,充分發揮好專利等科學技術在雲南橋頭堡戰略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結合實際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條例修訂草案作為重要的制度創新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2年的立法工作計畫。在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階段,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知識產權局、省法制辦組織赴山東、安徽、北京等省(市)進行省外立法考察。省知識產權局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及時傳送16個州(市)、部分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部分行政相對人及有關專家書面徵求意見。經修改完善後,先後召開了專家諮詢會、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認真研究採納了合理意見建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報批稿),經201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專利的促進

原條例共三十三條,著重於專利保護方面的規範。條例修訂草案共四十條,堅持專利促進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增加了促進的內容。明確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有關部門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在其立項、實施、考核、驗收、獎勵中應當將專利權作為重要指標(第十一條第二款);鼓勵單位增加專利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投入,費用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第十六條第一款)。為了促進專利的轉化,授權專利權單位可以對促進專利轉化實施者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作出規定(第十三條),還明確了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六條第二款);確立了對專利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機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發明人和設計人由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同時還明確了人事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專利作為被評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評審條件和破格條件(第二十條)。

(二)關於專利的保護

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兩項主要的保護措施。一是為了避免專利侵權風險、專利技術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制度(第九條)。二是針對我省舉辦大型展會較頻繁,對展會項目專利保護的工作較為薄弱的情況,明確了展會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展會舉辦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到會監督以及展會主辦方應當查驗參展項目專利有效性證明檔案的責任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三)關於專利侵權糾紛的調處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侵權糾紛的職責,但沒有規定相應的調處措施,為了保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切實履行此項職責,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要作了修訂,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相應措施(第三十條),同時相應規定了相對人拒絕或者妨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增強了可操作性。

(四)關於專利發展專項經費的保障

必要的經費投入是促進與保護專利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應當建立專利發展專項經費保障機制,即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同時還明確了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專項經費的適用範圍,並授權專項經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第八條)。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報告關於《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201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進入省人大常委會一審程式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派員赴昆明市、麗江市、玉溪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基層的意見;分別召開了省政府有關部門、省人大機關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部分企業、院校、專利中介機構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為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我委還與省知識產權局、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的同志赴貴州、新疆、安徽等地學習考察。在反覆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和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2003年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開始施行的《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對我省加強專利管理與服務,促進發明創造,維護專利人合法權益,保護自主智慧財產權,推進科技創新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條例的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一是2009年國家修訂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在做好與上位法相銜接的同時,我們需要根據云南實際進一步細化專利促進與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使其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專利維權援助的需求增加,而援助機構的數量不足,專利中介服務需求量大而專利中介機構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不利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近年來我省專利工作逐步得到加強,但鼓勵發明創新和專利技術推廣套用等方面激勵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依然存在,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及時修訂《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完善我省專利工作的法規體系,是非常必要的。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省政府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體例適當、結構合理、內容實在,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審議。

二、對條例的主要修改意見

審議過程中,委員會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專利人才隊伍建設問題

目前,我省專利人才特別是高層次的專利經營管理人才和專利中介服務機構人才總體缺乏,專利人才向著職業化、市場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受到較大限制。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增加“加強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的內容。同時,在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支持“各類幹部培訓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基礎教育的內容,以增強各級黨政幹部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二)關於設立雲南省專利獎的問題

無數中外企業實踐證明,專利獎酬兌現得越多,員工創新的積極性就越高,企業專利的數量、質量與核心競爭力就會顯著增強。近年來,為了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由資源消耗型向創新驅動型轉變,全國各地普遍加大了對發明創造和專利工作的投入力度,如貴州2012年省財政投入專利事業費2000萬元,四川省投入3500萬元,新疆投入1500萬元,而我省投入僅有400萬元。2010年雲南省專利申請量全國排在第22位,2011年已降至第24位。目前,全國已有廣東、江蘇、北京、天津、安徽、江西、湖南、甘肅等省市已將設立省級專利獎的內容寫入本省專利條例,另有山東、貴州、福建、遼寧、陝西等省由政府出台了專利獎評獎辦法。相比之下,我省在這方面不僅工作力度小,投入也少,對全省專利事業的推動力有限。為了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提到的省級專利獎相對應,經與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建議“設立雲南省專利獎”,並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三)關於對職務發明創造人的獎勵和報酬問題

職務發明創造是發明創造的重要組成部分,從2008年起我省職務專利申請量已超過非職務專利申請量,成為我省專利申請的主力軍,重視和完善對職務發明創造者的獎勵,在我省具有特殊意義。對此,雖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定落實得並不理想。因此,我委審議後,參照四川、重慶、青海、天津、江蘇的做法,專寫一條對此予以強化。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的內容併入第十七條,把第十三條改寫為對職務發明創造者的獎勵和報酬的內容。以增強對職務發明創造者在專利授權、實施、許可、轉讓、入股等環節實施獎勵時的可操作性。

(四)關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問題

為防止行政職權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內容,作為該條的第二款。以平衡管理方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為保持法律責任與禁止性規範的對應,使條文更加符合邏輯順序,表述更為清晰。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修改合併後,作為第三十四條。將原來的第三十四條修改後作為第三十五條。其它條款順延。條例草案由原來的四十條縮減為三十八條。

此外,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9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修訂草案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省知識產權局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法工委與省知識產權局認真研究後,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提高對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的能力。”

二、根據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專利事業的發展,對修訂草案第七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根據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對職務發明創造者的獎勵或者報酬,對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四、有的部門提出,應當加強專利的行政執法工作,更好地保護智慧財產權,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法工委與省知識產權局認真研究後,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執法人員,以及專利執法人員應當持有效證件依法行政等作出規定。

另外對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經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和省有關部門協商溝通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月26日,《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廳舉行。

會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人介紹了《條例》制定的背景、主要內容,並強調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要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作為重要職責,提高責任意識,明確分工,落實職責,齊抓共管,嚴格執法,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

雲南省知識產權局長高頌山指出,要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專利意識,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促進“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學習宣傳,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條例》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雲南省在新形勢下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大舉措,是雲南專利法制建設史上一個新的里程碑,標誌著雲南省智慧財產權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對於全面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加快雲南創新型建設,實現雲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研究室領導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省高院、昆明市中院的代表以及新聞媒體記者出席了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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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將於3月1日起實施,替代此前已實施多年的《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以完善鼓勵發明創造的長效機制。新條例明確規定,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制度。

據介紹,“十一五”期間,雲南省累計專利申請量達20560件、授權量為12543件,年均分別增長17.2%和22.6%。而在“十二五”的前兩年,累計專利申請量已達16410件、授權量達10052件。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孟躍武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共五章40條,主要就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作了規定,與舊《條例》著重於專利保護相比增加了專利促進的內容,強化了制度、資金保障和激勵措施。

此外,為避免專利技術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新《條例》還明確了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制度,使重大項目的專利審查常態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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