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嚴禁賭博條例

雲南省嚴禁賭博條例

(1987年7月14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賭博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應當嚴厲禁止。

第三條 凡因賭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參與賭博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偶爾參與賭博,情節特別輕微,本人保證不再犯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本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小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或者提供戒護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小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小的;

(四)利用賭博進行詐欺,數額較小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經常賭博,屢經處罰不改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大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進行賭博的;

(四)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大的;

(五)對檢舉賭博行為的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利用賭博進行詐欺,數額較大的。

第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參賭人之間的賭債和在賭場向他人借財物作賭資的債務一律廢除。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城鎮基層組織,明知本單位內發生賭博不制止、不報告或者不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對檢舉、制止賭博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處警告、罰款、拘留或者予以沒收財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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