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二)房屋滅失的;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9〕35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規範城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轄區內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局負責我市轄區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地稅、環保、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第七條 房屋租賃契約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簽訂後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書面租賃契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頒發《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二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備案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的;
(三)房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宜繼續出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規定交納租賃手續費。
第十五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所得收益,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書,可並處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並處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並處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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