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又叫鄉(鎮)村建設用地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無規定。部將研究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有關稅費征繳和分配辦法,保障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等活動中的土地權益 ●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省級下達的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宅基地指標,保障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 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並易於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 為切實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貫徹落實,日前出台的《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為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城鄉統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堅持嚴格規範管理,依法依規辦理農業和農村各類用地手續。

基本信息

意見原文

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出台

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優質服務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除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外,還要設立基本農田整備區,加大區內土地整治的資金投入,引導建設用地等其他地類逐步退出,將零星分散的基本農田集中布局,形成連片的、高標準糧棉油生產基地

● 對需要流轉的農用地,要儘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

登記工作,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好登記發證銜接;對需要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要重點開展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特別要開展集體經營性用地的認定和確權,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供條件 ● 在全國範圍內啟動“萬村整治”示範工程建設,以村為單位,按照“農民自願、權屬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總要求,開展土地整治活動,實行“全域規劃、全域設計、全域整治”。部重點抓好1000個國家級示範點,各省(區、市)開展9000個省級整治示範工程建設 ● 各地在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等流轉活動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於產權、二次分配政府參與”的原則,出台和試行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益分配辦法。部將研究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有關稅費征繳和分配辦法,保障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等活動中的土地權益 ●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省級下達的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宅基地指標,保障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 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並易於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 為切實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貫徹落實,日前出台的《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為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城鄉統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堅持嚴格規範管理,依法依規辦理農業和農村各類用地手續。

《意見》要求,切實保護耕地,為農業穩定發展奠定物質基礎。一要嚴格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和審計,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各地要將《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下稱《綱要》)確立的耕地保護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落實,作為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協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儘快建立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二要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實行永久保護。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調整好基本農田布局,對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採取特殊保護措施,實行永久保護。三要積極探索建立基本農田經濟補償機制,調動各方保地養地種糧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將及時總結各地經驗,配合財政部門儘快開展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試點,研究和建立約束和激勵並行的基本農田保護新機制。 《意見》強調,加快土地確權登記,全面建設與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一是明晰農村土地產權,依法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要根據法律規定,加快明確農民集體土地的主體。以此為前提,推進集體土地的登記發證。二是按照急需優先原則,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需要流轉的農用地,要儘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好登記發證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三是依據土地確權登記成果,保障農村集體土地在徵收和流轉中的權益。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辦理征地手續時,必須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資料和證書,對農民進行補償。沒有經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所有權主體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有償使用和流轉,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意見》提出,積極開展土地整治,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一是搭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平台,整合各類土地整治活動和資金。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部署,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為基礎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下同)平台,運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配合各級政府引導、聚合各類資金,共同投入項目區集中使用。發揮土地整治的整體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村容村貌,推動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二是創建銜接運行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大對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土地整治區內涉及農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給予支撐;涉及建設用地整理的,優先安排城鄉用地增減掛鈎周轉指標給予配套。農村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節約的土地,要首先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優先用於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三是實施重大工程和“萬村整治”示範工程,發揮土地整治示範作用。國土資源部將在全國範圍內啟動“萬村整治”示範工程建設,示範工程以村為單位,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國土資源部重點抓好1000個國家級示範點,各省(區、市)開展9000個省級整治示範工程建設,形成國家、省兩級土地整治示範工程體系。 《意見》強調,規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一是明確土地市場準入條件,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城鎮工礦建設規模範圍外,除宅基地、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並已經確權為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採用出讓、轉讓等多種方式有償使用和流轉。國土資源部將下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出讓和轉讓辦法。二是完善土地資源配置機制,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各地要充分依託已有的國有土地市場,加快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建設,促進集體建設用地進場交易,規範流轉。三是制定集體土地收益分配辦法,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各地在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等流轉活動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於產權,二次分配政府參與”的原則,總結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經驗,出台和試行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益的分配辦法。國土資源部將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研究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有關稅費征繳和分配辦法。 《意見》強調,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促進節約集約利用農村土地。一是科學規劃宅基地,促進新農村建設合理布局。按照統籌城鄉建設用地和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要求,嚴格劃定農村居民點擴展邊界,合理確定宅基地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創造條件,編制好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併。二是抓緊修訂現有宅基地使用標準,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各地要遵循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客觀規律,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根據城鄉不同的地域特點,區分不同住宅類型,抓緊修訂現有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建立和完善農村人均用地標準,控制宅基地和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三是強化自我約束,探索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各地要積極探索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強化內部約束機制,促進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用經濟手段調節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規範農村宅基地特別是閒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進解決現有宅基地集約利用和超標問題。四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簡化審批手續。各地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宅基地審批辦法。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未利用地的,經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基本農田除外),由各縣(市)按當年總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 《意見》要求,完善設施農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一是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除了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築物的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外,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任務。二是統籌安排,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等建設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對關係到提高農村生產和生活水平的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流通基礎設施等農村建設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計畫時,要將有關用地指標和宅基地一併單列,掛鈎周轉指標優先配套,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意見》強調,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堅持嚴格規範管理。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機制,依法依規辦理農業和農村各類用地手續。凡涉及對有關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調整的事項,應做好全面的評估論證,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定許可權提出明確意見,或繼續試行或中止執行。對農村土地利用狀況實施有效監管,發揮基層國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強動態巡查。加大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落實問責制,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和城鄉統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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