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

一、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一)對批准捕捉、獵捕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六、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除依照野生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費”的規定,現將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收費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二、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三、經批准捕捉、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林業部或其授權的單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經批准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三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其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如下:
(一)對批准捕捉、獵捕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向申請捕捉、獵捕者收費。
(二)對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8%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對批准出售、收購、利用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按其成交額的6%向供貨方收費,對受貨方不予收費。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關於“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舉辦出國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規定,對批准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在國外舉辦的表演、展覽等活動,按其純收入的50%向國內承辦單位收費。
(四)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攝電影、錄像或者從事狩獵,由林業部參照國際慣例制定具體收費辦法。
(五)對以保護野生動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分工管理許可權,分別經林業部、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酌情減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四、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費環節、標準和辦法,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五、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每核發一份特許獵捕證,收取工本費5元;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每核發一份馴養繁殖許可證,收取工本費10元;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狩獵證,每核發一份狩獵證,收取工本費5元。
六、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除依照野生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補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七、《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林業部商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確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價值標準,由林業部確定。
八、收費單位應向指定的物價部門辦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部專戶儲存。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要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範圍和用途全部用於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獎金、搞基本建設、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十、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