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陵川縣委、陵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川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陵發〔2010〕5號),設立陵川縣司法局 (以下簡稱縣司法局),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普法和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縣體承辦全縣普法和依法治縣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縣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全縣的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依法管理外地在我縣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

(四)管理、指導和監督陵川縣公證處的工作。

(五)管理、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工作,司法所工作、司法助理員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全縣的“148”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八)管理、指導全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全縣政法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在職幹部、新上崗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

(九)負責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幹警隊伍建設,按照許可權負責任免、調配、職稱評定等幹部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各鄉(鎮)司法行政工作業務。

(十二)負責全縣仲裁機構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初審工作和業務指導、監督工作。

(十三)管理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機構,負責對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對外交流,搞好司法行政協助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三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負責本局文書、信息、通訊文秘、調研、信訪、統計、文書檔案管理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本局財物、國有資產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的仲裁機構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資質認證的初審和上報工作,協助市局對其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全縣的公證、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公證員資格,律師資格的審查報批和年檢註冊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統一管理全縣的警務工作及警銜評授和晉升的審報工作,對局內幹部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承辦本系統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和幹部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工作,管理局內各股室有關幹部的任免、調配,負責局機關的工資、福利、勞資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

負責全縣普法依法治縣及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的擬定和實施;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對全縣各鄉鎮、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和指導全系統法制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成人法律教育及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三)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和管理全縣的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法理工作,負責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審查報批和年檢註冊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鄉鎮司法所12名,公證處4名。

局長:趙勇

其他事項

(一)關於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和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由縣司法局牽頭,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關職責。

(二)指導、監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職責由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司法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