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明舞弊案

2000年,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發生震驚全國的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電白縣原教育局長陳建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暫予監外執行”。 2002年,茂名市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電白縣法院對陳建明的判決存在問題,建議電白縣人民法院撤銷陳建明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及時將陳建明收監。 茂名市檢察院承認,陳建明被釋放後,沒有遵守監外執行的有關規定,一直處於脫管狀態。

陳建明

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廣東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逍遙法外8年後被抓

事件

廣東省電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2001年因高考舞弊案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陳建明並沒有被送到其戶籍所在地依法監管,逍遙法外長達8年之久。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19日通報稱,16日下午2時許,茂名市公安局民警在茂名市電白縣嶺門鎮某果園裡,將藏匿在一棟小樓里的陳建明抓獲。

高考舞弊案

據茂名市公安局介紹,2000年,茂名市電白縣發生高考舞弊案,2001年10月,電白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受賄等罪名,判決原電白縣教育局局長陳建明有期徒刑8年。其後,電白縣人民法院以“患有傳染性B型肝炎嚴重性疾病,不宜長期關押”為由,對陳建明實施“暫予監外執行”。2001年11月,電白縣人民法院持“釋放通知書”到茂名市看守所提走陳建明。但是,陳建明並沒有被送到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依法監管,而是逍遙法外長達8年之久,當地法院、公安等部門均不知其所蹤。

茂名市公安局稱,2002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後,匯同茂名市和電白縣檢察機關、紀委等部門對這起“監外執行”事件進行調查,認定釋放程式有錯,並由電白縣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分。為進一步查清事實,電白縣檢察院於同年5月8日,委託陳建明所在地派出所採取公安機關特有的措施,對陳建明實施追逃。6月10日,電白縣人民法院發出“收監執行決定書”。

其後,電白縣政法機關多次組織追捕行動,但均沒有抓到陳建明。

抓捕歸案

茂名市公安局稱,2009年3月,網際網路和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導,再次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廣東省公安廳決定,要以茂名市公安局為主,儘快將陳建明抓捕歸案。其後,茂名市公安局多次召集有關警種負責人開會研究,並抽調警力組成工作組,對陳建明開展調查和緝捕工作。

茂名市公安局表示,2009年4月,茂名市公安局主要領導找來陳建明的親屬談話,動員其親屬勸說陳建明投案自首,但陳建明仍然拒不投案。

4月底,追捕組經過多方努力發現,陳建明很可能躲在靠近陽西縣的一個200多畝的果園內。之後,茂名市公安局主要領導協調各方行動,並抽調20名特警,進入特定的伏擊現場將其抓獲。

茂名市公安局稱,目前陳建明被關押在茂名市看守所,當地政法機關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式對陳建明依法進行處理。

新聞回顧:

廣東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逍遙法外8年

新華網5月18日電 2000年,廣東電白縣發生高考考場監考人員、教師、學生合夥利用BP機傳送答案、集體舞弊的重大案件。時任電白縣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暫予監外執行”。但此後近8年中,陳建明未進監獄一步。

2001年電白縣高考舞弊案大事記

2000年6月底高考前夕,一群署名“既心慌又憤怒的學生”舉報:廣東省電白縣有人公然收錢承諾可在高考期間通過BP機傳送高考答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廣東省委書記李長春先後對電白高考舞弊事件作出批示,有關部門展開大規模查處行動。廣東省招考委員會“重典治亂”,撤銷電白縣全國高考(含成人高考)定點考場資格(後改為設定茂名分考場,由茂名派出教師監考),直至2003年始準許恢復

震驚全國的高考舞弊案

2000年,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發生震驚全國的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電白縣原教育局長陳建明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暫予監外執行”。

此後近8年中,陳建明未進監獄一步,迄今依然如“天外飛仙”般脫離法律懲處。8年來,廣東省、茂名市公檢法部門先後多次介入此事,政法機關屢次追捕無果,至今未能改變陳建明逍遙法外的狀況。

法學專家指出,陳建明脫管事件暴露了我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於“暫予監外執行”實質上變成了“永久監外執行”,“監外犯人”實質上變成了自由人,法律嚴肅性大打折扣。專家呼籲,在繼續追捕陳建明的同時,應迅速採取有效手段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

8年“追捕”無結果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暫予監外執行”需要做到“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洪新說,“暫予監外執行”的犯人實際上是列入公安機關的重點人口監控管理,陳建明的“暫予監外執行”應由他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法院應在作出判決後將陳建明從看守所轉交給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那么,陳建明離開看守所後,究竟有沒有按相關規定,受到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重點看管呢?廣東省檢察院經過追查,給出的答案是“沒有”。

根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提供的資料,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釋放陳建明的時間為2001年10月13日。2002年,茂名市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電白縣法院對陳建明的判決存在問題,建議電白縣人民法院撤銷陳建明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及時將陳建明收監。電白縣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30日撤銷對罪犯陳建明的暫予監外執行,並於6月10日決定將陳建明收監執行。

茂名市檢察院承認,陳建明被釋放後,沒有遵守監外執行的有關規定,一直處於脫管狀態。茂名市檢察院監所科辦案人員根據線人情報,曾組織力量對陳建明進行追捕,但未能抓獲。廣東省檢察院監所處為該案也曾兩次派員到茂名進行調查。2002年5月8日,公安機關通過網上對陳建明進行通緝。

時至2009年4月27日,陳建明依然沒有被抓捕歸案。李洪新表示,茂名市公安機關正在緊鑼密鼓地追捕陳建明,要千方百計將其抓捕歸案。茂名市檢察機關也說,將進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公安機關對陳建明進行逮捕,爭取早日將陳捉拿歸案。

交接中重刑犯“消失”

2000年,電白縣發生高考考場監考人員、教師、學生合夥利用BP機傳送答案、集體舞弊的重大案件。時任電白縣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電白縣法院以玩忽職守、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因“患有傳染性B型肝炎嚴重性疾病,不宜長期關押,暫予監外執行”。當時,有媒體報導,“電白縣法院‘有關負責人’曾強調,一旦陳建明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他將隨時被收監服刑。”

2009年3月,網際網路一篇帖子指稱,陳建明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釋放,但出獄後未曾去醫院就診,而是一直在外面從事商業活動。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赴茂名展開明查暗訪,發現陳建明不僅沒有服刑,甚至連監獄大門都沒進就神秘“蒸發”了。

按規定,判決生效後,陳建明應移交茂名監獄服刑。廣東省司法廳向本刊記者證實:經查找罪犯監管信息系統和罪犯檔案,“無該犯在茂名監獄服刑記錄,無監獄暫不收監登記記錄,該犯並未送監獄服刑”。也就是說,連陳建明的資料都沒向茂名監獄移交過,更不用說交人了。

陳建明是從哪個環節“消失”的呢?本刊記者深入追查得知:2001年年底電白縣法院一審判決下達後三天,電白縣法院、茂名市看守所和當地派出所在交接過程中“送”丟了陳建明。

茂名市公安機關應本刊記者要求,查檢了相關檔案。茂名市公安局指揮調度科科長楊雪峰說,檔案顯示,判決書下達之後,電白縣法院直接將犯人從看守所提走。當時在看守所值班的幹警唐桂星既沒派人,自己也沒跟隨押運。

“暫予監外執行”的陳建明是不是真的“人間蒸發”了呢?家住電白縣、今年三十多歲的邵先生告訴本刊記者,陳建明判決前在看守所呆了1年多,判決之後就出來了,沒進監獄,還在外面活動,“聽說有人去公安局舉報和投訴,公安去教育局調查過,而且還曾經想去抓他,但陳建明一直沒有露面。有人說他目前在珠三角地區”。

不但民間有多種關於陳建明逍遙法外、繼續做生意的傳言,茂名公安部門對此也毫不避諱。茂名市政法委辦公室主任李金礦說,他在任職期間聽說過有關陳建明未服刑的訊息,“據說本來拘留、關押著,但人後來被放走了,具體是哪個部門放的,我當時不分管,就不清楚了”。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肖旭漢說,“聽說過有關事情,但具體細節不清楚。”茂名市公安局指揮調度科科長楊雪峰坦言,他也聽說過陳建明在外做生意,還聽說他因為生意不好跟合伙人發生矛盾,合伙人又把他告上法庭,影響很壞

監外執行亟待“補漏”

部分法學專家認為,陳建明事件暴露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嚴重漏洞,“暫予監外執行”成了一些犯人逍遙法外的“魔棒”。

一是在法院判決環節,“重病”標準不清,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品澤認為,監外執行首先值得推敲的就是其前提條件——身體健康問題,像B型肝炎這類在人群中病毒攜帶率極高、“痊癒”標準又極其模糊的疾病,是最常用的理由。“至少應當明確,是否真的不適合獄內監管?有沒有經過相關機構的認定?手續是否完備齊全?”

二是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規定不明確,容易出現罪犯“有去無回”、“有監無管”的狀態。面對記者“陳建明有沒有按時向戶籍地派出所報到”這個問題,楊雪峰迴答說:“法律只規定了定時報到,沒規定多久來一次才算‘定時’。就算他服刑期間總共只報到過一次,也符合規定。”

曾在廣東省法院系統任職十餘年的律師許鵬飛說,暫予監外執行雖然要求“由公安機關執行管理監督”,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具體如何管理監督,這就容易造成對罪犯的監管流於形式、敷衍塞責。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曉君說,我國公安機關很少設專人負責監外犯人的監管工作,不少地方都沒有制定具體監管措施和考察方式,沒有建立監管組織、明確監管人員,不少派出所沒有經常性回訪轄區監外犯人,以致監外犯人放任自流,甚至脫逃。“這方面監管存在的漏洞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更多的傷害,看管不嚴的刑事犯很有可能借監外執行之機二度犯罪。”

三是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沒有約束懲處機制,導致疏忽監管和犯人脫管以後,問責相當困難。

在陳建明脫管事件中,受到處分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作出“糊塗判決”的一審主審法官。2004年年底,電白縣紀委和電白縣人民法院分別決定,對主辦陳建明一案的電白縣法官范家酬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另一個是“送”丟了陳建明的獄警、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唐桂星,給予“警告處分”。

而此後陳建明脫管、“追而未捕”,沒有人承擔責任。

李洪新說,在具體工作中,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犯人,公安內部實際上是列入重點人口監控管理。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各相關部門、相關人員應該追究什麼責任,這個搞不清楚。“我個人感覺,相關規定每個時期都不同,而且,很多是公安內部自己定的,並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我印象中,沒聽說過因為重點人口管理監管不到位而受到嚴肅查處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