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15號
【發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通告
(穗府〔2000〕15號)
細則
為推進本市的牆體材料革新工作,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國家牆體材料革新的有關規定以及《廣州市建築條例》,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現將決定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轄各區(不含區轄建制鎮)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廣州保稅區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區轄建制鎮政府所在地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其他地區自2002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二、縣級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轄區的鎮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和期限,但不得遲於2002年12月31日。
三、農村私人住宅建設應當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四、在市轄各區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廣州保稅區範圍內,自2001年6月1日起,不得生產實心粘土磚。
縣級市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和期限,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內,不得從事實心粘土磚的經營活動。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內仍繼續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已建成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二)在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內仍繼續生產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生產設施,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禁止經營實心粘土磚的範圍內仍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沒收其所有經營的實心粘土磚產品。
違反土地、規劃、礦產、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通告的監督和檢查,牆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
土地、規劃、環保、礦產、工商和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有關工作。
九、本通告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