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企業履行質量責任加強監督的若干意見

三、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核查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四、監督機構應抽查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的記錄及其他有關檔案,以核查監理企業對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審查的情況。 六、監督機構應抽查以下主要監理資料,以核查監理企業根據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履行質量責任行為的監督,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加強對監理企業履行質量責任行為的監督。
上述監理企業履行質量責任行為,是指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委託在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和監理契約,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的行為。
二、監督機構應在工程開工時核查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和人員資格情況:
(一)監理企業履行監理契約時,必須按工程項目建立項目監理機構,且有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數量應符合監理契約的約定;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有監理企業法人代表出具的委託書,其負責監理的項目數量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持有規定的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
三、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核查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重點核查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所確定的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監理的程式、措施及職責等。
四、監督機構應抽查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的記錄及其他有關檔案,以核查監理企業對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審查的情況。
五、監督機構應抽查旁站監理記錄,將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結論與現場抽查的實際情況對比,以核查監理企業履行旁站監理責任的情況。
六、監督機構應抽查以下主要監理資料,以核查監理企業根據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
1.監理企業簽認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2.監理企業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確保關鍵部位和工序工程質量措施的審查記錄;
3.監理企業簽認的工程材料進場報驗單、施工測量放線報驗單和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4.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試驗室考核的記錄,以及有關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記錄;
5.監理企業簽認的工程項目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6.監理企業對單位(子單位)工程的質量評估報告。
七、監理企業應將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不嚴格履行其質量責任的行為,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責令停工;制止無效的,應報告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進行核查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監督機構應支持監理企業履行監理職責。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將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的;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監理企業下達的有關施工質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時整改的,要責令改正,並將其行為作為不良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和公示。
九、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即進行竣工驗收的,要責令其重新組織驗收。已經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
十、對監理企業在工程監理過程中不履行其質量責任的行為,監督機構應責令整改,並作為不良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和公示,作為企業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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