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的意見(2008)

二、嚴格執行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的市場準入制度網際網路地圖是一種特殊的地圖產品,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信管理部門要協助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的監管。 四、嚴肅查處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著力開展對網際網路地圖的專項整治,規範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並強化日常監管。

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的意見
國家測繪局 外交部等
國測圖字[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衛星定位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和網路技術的進步,基於網際網路的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發展迅速,在給人們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具資質或未經批准,擅自提供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發布錯誤的國家版圖,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開的、甚至是涉及國家秘密的相關地理坐標數據信息標註在網際網路地圖上。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威脅國家安全。為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的監督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的重要性
地理信息是國民經濟建設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數據。網際網路地圖作為地理信息的載體之一,同其他地圖一樣,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體現著一個國家在主權方面的意志和在國際社會中的政治、外交立場,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嚴肅的政治性和嚴格的法定性。網際網路地圖出現錯誤,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甚至可能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如果在網際網路地圖上擅自標註、載入、上傳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和屬性,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給國家安全造成隱患。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本著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從講政治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出版、登載和上傳地理信息的行為,深入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和安全保密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杜絕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民族尊嚴的“問題地圖”在網際網路上傳播。
二、嚴格執行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的市場準入制度
網際網路地圖是一種特殊的地圖產品,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地圖編制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應經國務院新聞出版部門審批,並取得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和出版活動。
網際網路地圖在登載、出版前,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向信息產業(通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網際網路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網際網路地圖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務,必須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三、進一步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的監管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網際網路地圖測繪資質的管理和網際網路地圖登載、出版前的審核;採取措施,堅決制止涉密地圖、高精度坐標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屬性等通過網路擴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積極研製公眾版數位化地圖產品,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出版管理,嚴格執行網際網路地圖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網際網路地圖出版行為進行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企業)登記註冊時,要查驗是否取得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測繪資質證書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業務的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保密部門要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違規行為。
通信管理部門要協助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的監管。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出關閉網站的行政處罰;網站拒不執行的,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通知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
四、嚴肅查處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違法違規行為
各有關部門要著力開展對網際網路地圖的專項整治,規範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並強化日常監管。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凡未經國家或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地圖,一律不得登載和轉發;對於存在問題的網際網路地圖,要依法查處糾正。凡未取得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業務許可的經營主體,一律停止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要以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典型違法案件為突破口,進一步加大打擊違法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活動的力度,公布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中嚴重違法的單位和企業名單以及典型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五、深入開展國家版圖和安全保密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繼續深入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強網路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地圖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規。教育網站經營者依法文明辦網,教育公民不向網際網路上傳不宜公開的地理信息。引導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行業加強自律,強化網站經營者的信息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廣大人民民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發揮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的企業要嚴格自律,禁止傳輸、標註、發布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地圖”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積極推進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制建設
有關部門要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活動,強化安全保密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協調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開展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監管工作,定期對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要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處理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採取長期有效、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加強網際網路地圖和地理信息服務網站的監管,促進和諧網路建設和地理信息產業的繁榮發展。
國家測繪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信息產業部
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新 聞 辦 保 密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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