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位於福州市閩侯縣甘蔗甘洪路 。始建於1951年9月。隸屬閩侯縣委和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截至2010年,有編制人員90名,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反貪局等15個科室,檢察長張偉,副檢察長宋振民、林宇、林曦。

歷史沿革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的前身是閩侯縣 人民檢察署,始建於1951年9月,業務隸屬福建省人民檢察署閩侯分署領導。配有2名幹部,其中檢察長1人。1954年9月,閩侯縣人民檢察署改為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有幹部9人,其中由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正、副檢察長各1人。1955年 1月,根據《憲法》規定,閩侯縣人民 檢察署更名為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同年其業務劃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1958年8月,劃歸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1959年8月,復歸閩侯地區人民檢察分院領導。內設機構為3個股(同閩清縣)。1968年10月,閩侯縣革命委員會下設政治組、人民保衛組,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建制被撤銷。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規定重新設立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又獲新生,同年8月,復設閩侯縣人民檢察院,隸屬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配幹部8人,其中檢察長1人,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檢察長1人,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此間,成立縣檢察委員會。院內設機構為5個科室(同閩清縣)。至1990年底,院內設機構有8個科室(除不設林業檢察科外其餘同閩清縣)。1994年底,共設11個科室(除不設林業檢察科外其餘同閩清縣)。

機構設定

截至2010年,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編制90名,在冊84名,中共黨員81名。內設15個科室:辦公室、政治處、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科、職務犯罪預防科、監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科、林業檢察科、法警大隊。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科室設定
辦公室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畫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起草檢察院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機要收發、文秘、督辦、統計、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負責檢察院財務預算、決算、裝備和其它辦公用品的管理髮放、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政治處 負責檢察院的黨建工作和幹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其中:辦公室負責檢察院黨建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工會、婦聯的日常工作;負責政治處的內務、後勤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偵查監督科負責檢察院管轄,由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案件的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覆核;負責對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
公訴科 負責屬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反貪局 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財產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他經濟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
反瀆職侵權局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轄區內看守所、管教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擔發生在監獄、勞改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科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經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
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檢察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檢察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的初查工作;承擔檢察院管轄的其它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
職務犯罪預防科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監察科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院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檢察院執行政策法律情況的調查研究,向院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的數據分析。負責開展檢務督察辦公室業務;負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
檢察技術科 負責檢察院的攝像、照相、紋檢、痕檢、現場勘驗、司法會計、司法技術工作,參加有關疑難案件的會檢
林業檢察科 負責轄區內有關林業刑事犯罪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法警大隊 負責檢察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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