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民政局

閔行區民政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機構職能

閔行民政 閔行民政

(二)負責制定全區“雙擁”工作計畫,指導、協調鎮、街道、駐區部隊、基層企事業單位做好“雙擁”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報批手續;維護、管理革命烈士建築物,做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區“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導、協調鎮做好農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部隊無軍籍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負責區“雙退”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區養老福利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規範、動員、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負責區屬福利院及其他養老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各項服務措施的落實;指導鎮、街道做好城鄉居民救助幫困工作和其他人員的社會救濟工作。

(五)組織救災工作,及時掌握核實災情,做好救災款的申報、管理和發放,指導受災地區人民開展生產自救;做好支援外省市受災地區的募捐工作。

(六)負責對村(居)委工作的指導,做好村(居)委的換屆改選;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鎮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的培訓;組織村(居)委幹部的培訓;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示範活動。

(七)認真調查研究,向區政府提出調整行政區劃的建議;辦理本區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和鎮、街道、村(居)委設定報批手續;協助有關部門調解處理區內邊界糾紛;做好與鄰區的勘測定界工作。

(八)指導、督促鎮、街道制定並實施本地區社區服務發展規劃;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慈善募捐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九)依法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查處違法婚姻;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婚姻管理工作;做好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全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督促鎮、街道老齡工作的開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區老齡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社團、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加強對民間組織的規範化管理;依法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對非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打擊取締;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民間組織抓好黨建和自律管理;加強區域內 “網上社團”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行政複議有關工作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民政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 俞言長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錢志
副局長、區社團局局長 李保平
副局長 蔡秀蘭
副局長 劉國卿
區雙擁辦常務副主任 黃建新

內設機構

黨政辦公室

組織人保科

計畫財務科

優撫安置科

社會科

老齡工作科

基層政權建設科

婚姻管理科

辦事指南

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的審批
辦理項目

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的審批

辦理項目說明

辦理項目說明
一、 辦理機構
上海市民政局(優撫處)、區縣民政局(優撫科)
二、辦理地址、聯繫電話和時間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辦理時限
凡材料齊全,符合評定傷殘規定,且經檢評殘情達到規定等級要求後,30日內發證。
四、申辦對象資格
退出現役的軍人(含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參戰負傷致殘的民兵、民工,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負傷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指無工作單位的),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以及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且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
(一)因戰致殘
1、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
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殘的;
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
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致殘的
(二)因公致殘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致殘的;
2、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3、因醫療事故致殘的;
4、其他因公致殘的。
五、申辦手續
(一)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說明參加工作或入伍時間,負傷時所在單位、職務,致殘時間、地點、原因、部位,致殘時組織的處理意見,以及現在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出具證明材料,連同檔案材料(本人簡歷、檔案中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
六、辦理程式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隨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
(二)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寫出報告連同本人書面申請和申請人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旁證材料,以及申請人簡歷一併報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查。
(三)區、縣民政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鑑定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鑑定。並為申請人開具《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填寫《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
(四)經鑑定達到最低殘疾等級以上的,由區、縣民政部門在《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上填寫意見,連同本人申請、單位報告、《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送市民政局。
(五)經醫學鑑定符合傷殘(調整)等級,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審核批准,區、縣民政局發(換)證撫恤(非行政編制傷殘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七、辦理依據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第602號);
(二)《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三)《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11]218號);
(四)《上海市評殘工作管理辦法》(滬民優[1991]第1號);
(五)《關於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的通知》(滬民優發[2010]29號)。
八、行政救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地理位置

地址:七莘路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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