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本信息

關於慈慧

2011年2月,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成立,慈慧基金註冊原始基金為300萬元。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簡稱為“慈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kindness & Wisdom Foundation ”

理念及願景

慈慧基金的願景、使命 宗旨:
關愛一切生命
願景:
1、組織願景:慈潤萬物 慧耀千秋
2、志願者願景:在愛的行動中完善心靈
理念:
慈善是心 日行一善
使命:
搭建傳遞愛心、啟迪智慧的公益平台
核心價值觀:
誠信 合作 熱情 利他
慈慧基金會倡導的公益理念
提倡“慈善是心”的公益慈善理念,公益慈善行動是情感的投入、是愛心的傳遞。
倡導“日行一善”的行動模式:
獻出一絲微笑,
說出一句愛語,
伸出一雙援手,
做出一份努力,
將愛心融入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每一個人的心中。

組織架構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名譽理事長:索達吉堪布
名譽理事長:李永貴
理事長:李夢琳
副理事長:張平
理事:(按姓氏筆畫):蔡正貴、陳程、陳宗揚、崔青松、丁絮萍、黃堅、黃璽孔燁、盧軍、唐榕(秘書長)、汪紅、王碩、王雪婷、楊小衛、葉瑾、鄭建、周繼紅、周鈞、莊黎宏
監事長:黃健
監事:劉軍,周志峰
名譽理事長:索達吉堪布
名譽理事長:李永貴
理事長:李夢琳
副理事長:張平
理事:(按姓氏筆畫):蔡正貴、陳程、陳宗揚、崔青松、丁絮萍、黃堅、黃璽、孔燁、盧軍、唐榕(秘書長)、汪紅、王碩、王雪婷、楊小衛、葉瑾、鄭建、周繼紅、周鈞、莊黎宏
監事長:黃健
監事:劉軍,周志峰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名譽理事長:索達吉堪布
名譽理事長:李永貴
理事長:李夢琳
副理事長:張平
理事:(按姓氏筆畫):蔡正貴、陳程、陳宗揚、崔青松、丁絮萍、黃堅、黃璽、孔燁、盧軍、唐榕(秘書長)、汪紅、王碩、王雪婷、楊小衛、葉瑾、鄭建、周繼紅、周鈞、莊黎宏
監事長:黃健
監事:劉軍,周志峰
管理章程

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公益精神,傳遞慈善愛心。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叄佰萬元,來源於發起人出資。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休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逸仙路300號元和投資大廈12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二)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三)開展針對困難人群的助學活動;
(四)開展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本基金會由1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 基金會發起人;
(二) 善款重要捐贈人;
(三) 基金會主要管理人員;
(四) 著名慈善活動家。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相互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人數不得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式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檔案、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並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三)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四)保守基金會秘密;
(五)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則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增值保值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增值保值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根據社會公益發展的需要,適時設立專項基金。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二)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三)開展針對困難人群的助學活動;
(四)開展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增值保值活動是指:
(一)單筆金額超過2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單筆金額超過20萬元的增值保值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增值保值活動。
本基金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報告的事項包括:
重大捐贈、增值保值活動;
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備的其他重要事項。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基金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除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外,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按照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投入人對投入本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基金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業務主營單位的指導下用於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二)捐贈其他公益組織或項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成立,慈慧基金註冊原始基金為300萬元。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簡稱為“慈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Kindness & Wisdom Fondation ”
理事會組成:
名譽理事長:索達吉堪布
名譽理事長:李永貴
理事長:李夢琳
副理事長:張平
理事:(按姓氏筆畫):蔡正貴、陳程、陳宗揚、崔青松、丁絮萍、黃堅、黃璽、孔燁、盧軍、唐榕(秘書長)、汪紅、王碩、王雪婷、楊小衛、葉瑾、鄭建、周繼紅、周鈞、莊黎宏
監事長:黃健
監事:劉軍,周志峰。

理事長寄語

名譽理事長寄語----索達吉堪布
名譽理事長寄語----李永貴先生
理事長寄語 --- 李夢琳女士
首先,我代表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全體理事成員,向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等各級領導致以衷心的感謝!感謝各位領導,對慈慧公益基金會的創建,給予了提綱挈領的指導和熱忱的幫助。
在此,特別要感謝的是 李永貴老局長,李局長退休後依然心繫慈善公益事業,為慈慧公益基金會的事務出謀劃策,為基金會如期、順利的成立做出了貢獻。
同時,還要感謝尊敬的索達吉堪布,您的慈悲和智慧,您的慈善理念,您多年來的慈善行動,深深地感染著我們,我們希望,我們也能向您一樣,用自己的愛心和善舉來感化更多的人,讓更多的人加入到慈善公益事業中來。
慈慧公益基金會自2010年12月底籌備以來,面對時間短、任務重、思緒多、經驗少的狀況,理事會的每一位成員秉承“慈善是心,日行一善”的慈善理念,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無數次電話溝通和郵件往來,大家集思廣益、夜以繼日、不辭辛勞、齊心協力,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裡,先後拜訪了上海市民政局有關部門、長寧區民政局慈善基金會、普陀區長壽路街道教育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徐匯區、閔行區、寶山區關工委等政府多個部門,以及宋慶齡兒童福利院等民間慈善公益組織,並與他們進行了深入、廣泛的交流溝通,獲得了良多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為今後慈慧公益基金會的發展和創新,打下了良好、紮實的基礎。
慈慧公益籌備期間,確立了職能架構,設定了秘書處、項目管理部、志願者管理部、財務部、社會發展部等部門,確定了各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並已開展了諸多有效的工作。
同時,基金會還制定了《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志願者管理辦法》、《捐物管理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
本著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公益精神,傳遞慈善愛心的宗旨,為進一步開展慈善公益系列活動,更有效地將立足社區、長期扶貧幫困的慈善公益計畫落實到實處,將慈善愛心與溫暖送到社會最需要關懷的人手上,積極承擔起民間慈善公益組織作為政府民政工作的助手和補充的社會責任,為增加城市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慈慧人的不懈努力。
基於此,慈慧公益基金會籌備過程中,成立了“智悲基金”和“心港基金”兩項重要的專項基金。
“智悲基金”專項基金,一是用於幫助西部貧困地區建立民族民間手工藝生產培訓基地,通過對民族手工業者的就業培訓和市場化運作,為那裡的貧困家庭送去精神和物質上的支持;二是用於捐資助學,長期資助西部貧困家庭的百名大學生完成學業。
“心港基金”專項基金,用於對社區殘障人士、貧困家庭、老人、孤兒等弱勢群體的救助。慈慧濟貧救弱,期望解決的不僅僅是弱勢人群生活物質上的需求,更希望傳遞愛心,為他們的心靈播撒慈善的種子。
慈慧公益基金會籌備至今,在全體慈善慧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社會各界人士的協同合作下,已取得了初步的、可喜的成績。
值此上海慈慧公益基金會成立之際,慈慧基金會將在成立揭牌儀式上,簽署與四川省爐霍縣政府合作建立民族民間手工藝生產培訓基地的項目;與上海寶山區、閔行區、徐匯區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共建“慈慧之光-關心下一代三方合作意向書”;與長壽街道共建“慈慧之光-關愛外來務工者援助”和“慈慧之光-孝親敬老”項目四份意向書。
展望未來,慈慧公益基金會將始終堅持依託政府的支持、依託民間非盈利組織平台、依託社會各項有利資源;把現階段慈善資金運作的輸血型,逐漸過度到更為良性的、可持續性發展的造血型運作模式;立足上海,覆蓋全國,持續開展扶貧幫困、賑災救助和其他民政類社會公益活動;為所有需要幫助的人送去關愛和幫助,將慈慧人忘我的大愛,撒向世界,將慈慧人的愛心融入到社會每一個角落,傳遞到每一個人的心中。
我相信,我們的願望一定能圓滿達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