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銀團貸款

間接銀團貸款

間接銀團貸款( Indirectly Syndicated Loan)是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概念

(圖)間接銀團貸款間接銀行貸款

間接銀團貸款指的是牽頭行單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契約並向借款人發放或承諾發放貸款,然後牽頭行再通過將部分已經發放的貸款或承諾發放的貸款分別轉讓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的方式安排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發放貸款,由牽頭行和受讓貸款的銀行共同組成銀團,並由同時作為代理行的牽頭行負責貸款管理的銀團貸款,有時又稱參與型的銀團貸款

特點

直接銀團貸款相比,間接銀團貸款具有如下特徵:

1、牽頭行同時是銀團貸款的代理行,即牽頭行既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又是銀團貸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並且要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2、間接銀團貸款是一種開放的銀團貸款形式,參加行在參加銀團和退出銀團方面均具有較大的選擇餘地,成員行的穩定性不強;

3、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只需要與牽頭行簽訂貸款契約,程式相對簡單,工作量較少;

4、法律風險較大。關於直接銀團貸款,世界各國一般均有比較完備的專門法律予以規定,而對於間接銀團貸款,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不但我國沒有間接銀團貸款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在一些金融業已開發國家亦是如此,這就導致了間接銀團貸款要依據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因此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種類

根據參加行參加銀團的方式的不同,間接銀團貸款可以分為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和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等種類。

1.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
所謂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經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牽頭行將其在其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契約項下的發放貸款的義務中的一部分和由此而產生的要求借款人償還相應貸款本息的權利轉讓給參加行,參加行因此與牽頭行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在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契約中,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所承擔的義務,而向借款人收取有關貸款本息則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享有的權利,因此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其在貸款契約項下的發放貸款的義務和收取有關貸款本息的權利的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貸款契約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同時轉讓其在契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需要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這對於轉讓方與受讓方來說都是比較大的法律風險,故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在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和收取有關貸款本息的權利之前,應該與借款人協商並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需要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因此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一般採取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共同簽訂新的有關銀團貸款契約的方式,並以各方共同簽訂的新的銀團貸款契約取代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契約,新的銀團貸款契約貸款條件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有關內容可能與原貸款契約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新的銀團貸款契約中,牽頭行和參加行均獨自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除此以外,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也可以採用牽頭行與參加行簽訂貸款權利義務轉讓協定並取得借款人書面同意的方式,但這種方式較為複雜且容易發生爭議,故較少被採用。

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有一些事項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各方簽訂的新的銀團契約的內容與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貸款契約的內容基本類似,並且參加行同樣需要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因此,此種間接銀團貸款與直接銀團貸款實際上非常接近,在具體組建過程中可以參照直接銀團貸款的有關內容和模式進行。

其次,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參加行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新的銀團貸款契約取代了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契約,此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債務更新,即在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原貸款契約項下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貸款契約有擔保,則該擔保將可能會因為作為主債務的原貸款契約項下的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即原擔保人將不再對新的銀團貸款契約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應特別注意擔保問題,為了避免相關法律風險,可以要求原擔保人承諾繼續對新的銀團貸款契約承擔擔保責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

第三,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除了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外,還可能同時向參加行轉讓部分其已經想借款人發放了的貸款,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債權的轉讓,因此而組成的銀團貸款實際上相當於更新型的間接銀團和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的混合,故在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除了要注意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的需要注意之處外,還應注意讓與型間接銀團的需要注意之處。

第四,在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是否參加銀團部分依賴於牽頭行對借款人及貸款有關情況的介紹,因此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時負有向參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貸款的有關情況的義務,包括如實提供及不得誤導和隱瞞等,牽頭行違反此義務將導致對參加行的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成員行自行評審和獨立承擔責任等方式排除或減輕牽頭行的此義務及與此而對應的法律責任。

2.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

所謂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指的是牽頭行將其在其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契約項下的已經發放的部分貸款轉讓給參加行,由參加行和牽頭行一起作為貸款人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在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契約中,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所承擔的義務,在牽頭行按照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後,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則屬於牽頭行對借款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其在貸款契約項下已經發放的貸款的行為在法律性質屬於貸款契約權利的轉讓。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在契約項下的權利無需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向轉讓方履行債務仍然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這對受讓方來說無疑是一種法律風險,故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牽頭行在向參加行轉讓已經發放的貸款時,應該及時書面通知借款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讓與型間接銀團貸款一般採取牽頭行、參加行與借款人共同簽訂有關銀團貸款契約的方式,也可以採用牽頭行與參加行簽訂貸款轉讓契約並書面通知借款人的方式。

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有一些事項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債權均可以轉讓。在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原貸款契約中,可能會約定雙方均不得轉讓其在貸款契約項下的權利義務或類似內容,此種約定屬於禁止轉讓約定,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如果原貸款契約中存在此種約定,則僅僅通知借款人轉讓債權的事實將不能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在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後方能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

其次,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也涉及通知債務人的問題。《契約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屬於《契約法》規定的債權轉讓範疇,因此應根據《契約法》的規定通知債務人。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契約法》規定的通知對象是僅限於主債務人,還是不僅包括主債務人,而且也包括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從債務人並不明確,加之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於抵押和質押的相關規定中有在類似情況下應辦理抵押、質押變更登記的內容,雖然該種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法律效力均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為了避免相關法律風險,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有關各方應及時通知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涉及抵押登記和質押登記的,還應及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的只能是其已經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即牽頭行只能轉讓其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而不包括其對借款人承擔的任何債務,否則將構成債權與債務的概括轉讓,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應取得債務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此轉讓行為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組成的銀團貸款實際上相當於更新型的間接銀團和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的混合,故在銀團貸款組建過程中除了要注意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的需要注意之處外,還應注意更新型間接銀團的需要注意之處;

第四,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的只是其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被擔保的主債權轉讓的,擔保債權相應轉讓,因此,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不涉及擔保契約的效力問題,但為了謹慎起見,可以考慮相應修改擔保契約;

第五,在讓與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是否參加銀團部分依賴於牽頭行對借款人及貸款有關情況的介紹,因此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時負有向參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貸款的有關情況的義務,包括如實提供及不得誤導和隱瞞等,牽頭行違反此義務將導致對參加行的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成員行自行評審和獨立承擔責任等方式排除或減輕牽頭行的此義務及與此而對應的法律責任。

3.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

所謂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指的是參加行向牽頭行提供若干款項,由牽頭行作為貸款人以自己的名義將此款項與牽頭行的款項一起作為貸款發放給借款人,牽頭行在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範圍內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而形成的間接銀團貸款。

與更新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和讓與型的間接銀團相比,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是一種比較特殊的間接銀團貸款,主要體現在:

首先,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契約,因此參加行與借款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參加行對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契約也不享有任何權利,參加行無權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相應地,借款人也只與牽頭行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只能要求牽頭行發放貸款,也只向牽頭行償還貸款本息;

其次,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雖然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牽頭行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的前提是借款人償還了貸款本息,即牽頭行在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範圍內對參加行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並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牽頭行有權拒絕向參加行支付貸款本息並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此特點與委託貸款比較接近);

第三,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與擔保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契約,因此參加行與擔保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參加行對牽頭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的貸款契約也不享有任何權利,參加行無權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相應地,擔保人也只與牽頭行之間簽訂有擔保契約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擔保人只向牽頭行承擔擔保責任,但對於行使擔保權而取得的有關款項,牽頭行應按照與參加行的約定支付給各參加行;

第四,在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參加行實施的組建銀團等有關事宜屬於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的內部行為,一般無須與借款人協商或通知借款人,只要牽頭行與參加行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即可;

第五,在轉貸型的間接銀團貸款中,參加行是否參加銀團部分依賴於牽頭行對借款人及貸款有關情況的介紹,因此牽頭行向參加行轉讓發放貸款的義務時負有向參加行提供借款人及貸款的有關情況的義務,包括如實提供及不得誤導和隱瞞等,牽頭行違反此義務將導致對參加行的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成員行自行評審和獨立承擔責任等方式排除或減輕牽頭行的此義務及與此而對應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轉貸款型的間接銀團貸款實際上存在著兩個相互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參加行與牽頭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和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兩個不同的債權債務關係之間雖然在事實上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其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各方當事人均按照有關契約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舉例

金融產品為例說明間接銀團貸款
金融產品名稱間接銀團貸款

金融產

品功能

及特點

間接銀團貸款是由銀行作為安排行先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將所形成的債權按照借款契約規定的貸款償還時間進行拆分,然後把拆分後的債權分別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使銀行貸款成為由兩家以上銀行承貸的銀團貸款。

服務對

及範圍

間接銀團貸款的參與者為境內獲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間接銀團貸款設立安排行、參加行、代理行和經辦行,四者均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
申辦條件凡是境內獲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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