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指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下一級國家代議機關,或由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一級國家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基本信息

概念

間接選舉間接選舉
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黨內的間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代表大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間接投票是間接民主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體現,它通常適用於那些不便於由選民直接參加選舉活動,而先由選民選舉選舉人或投票人再由選舉人或投票人代表選民參加選舉,進投票。間接選舉一般適用於中央一級的選舉活動,由於全國性的選舉活動涉及的地域比較廣,不適宜由全國所有的選民直接參加選舉。另外,在有些國家,設立間接選舉制度不僅要體現選民的意願,而且還要通過間接選舉制度反映地方政府或聯邦成員的意願,如美國總統選舉中就存在選舉人團制度,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州的選舉人,再由各州的選舉人組成選舉入團選舉美國總統。在中國,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下的實行直接選舉,縣級以上的實行間接選舉。

基本方式

選舉選舉
在中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產生有兩種基本方式。

一種是直接選舉,即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 表。根據選舉法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一種是間接選舉,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市級人大代表,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同時要說明,中國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都是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也都屬於間接選舉。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員會主任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就誤認為中國鄉鎮級國家政權機關也是直接選舉產生,這是一種誤解。應當明確,第一,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國家政權機關,而是村民的自治組織;第二,中國的政權 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都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歷史

從1954年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至1978年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簡稱《選舉法》)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即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首屆

於1953年5月在昆坑、溶溪兩個鄉進行普選試點,然後全縣分批展開,至1954年3月選舉工作結束。總人口222014人,其中男116100人,女105914人,被剝奪選舉權利的1577人,精神病患者301人,全縣有選民資格的為139284人,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105681人,占選民總數75.9%。70個鄉(鎮)共選出鄉(鎮)人大代表2061人,分別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並在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上選舉出席縣首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17人。

第二屆

於1956年6月開始,至12月初結束。本屆選舉工作是在撤區並鄉(原有7個區、3個鎮、67個鄉,撤併為5區、3個鎮、35個鄉)後進行的。農村以一個或幾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劃為一個選區,城鎮以居民區、機關、學校;工廠等的分布情況劃分選區。總人口為234491人,其中男121380人,女113111人,全縣有選民資格的144244人,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109250人,占選民總數75.47%。38個鄉、鎮共選出鄉(鎮)人大代表1876人,並由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31人。

第三屆

於1958年2月在城東鄉進行試點,然後全面展開,到5月底結束。總人口為241978人,其中男125796人,女116182人,被剝奪選舉權利的852人,停止行使選舉權的196入,精神病患者375人,全縣有選民資格的145373人,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138104人,占選民總數95%。38個鄉(鎮)共選出鄉(鎮)人大代表1895人,並由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45人。

第四屆

於1960年12月在城東管理區進行試點,1961年3月貫徹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調整人民公社規模,選舉工作延至8月全面展開。全縣總人口246。767人,其中男126641人,女120126人,被剝奪選舉權利的1624人,停止行使選舉權的90人,精神病患者411人,全縣有選民資格的130644人,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122371人,占選民總數93%。36個鄉鎮(公社)共選出鄉鎮(公社)人大代表2427人,並由各鄉鎮(公社)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83人。

第五屆

於1963年2月在仙都公社進行試點,然後分批展開,至11月結束。全縣總人口251760人,其中男129127人,女122633人。被剝奪選舉權利2303人,停止行使選舉權的工45人,精神病患者371人,全縣有選民資格的137870人,實際參加選舉的選民117182人,占選民總數89%。35個鄉鎮(公社)共選出鄉鎮(公社)人大代表4222人,並由鄉鎮(公社)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71人。

第六屆

於1966年2月開始。當時正值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即“四清”運動),整個選舉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社教工作團四分團領導。後因“文化大革命”,本屆選舉工作未結束,縣人民代表大會沒有召開。

第七屆人

1978年恢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當時鑒於全面撥亂反正的實際情況,鄉鎮(公社)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來不及選舉,未召開鄉鎮(公社)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名額由縣革委會分配到公社,公社召開革委會擴大會議,進行民主協商,確定候選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席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44人。

原則

中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此可見,中國在選舉中採取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

所謂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間接選舉則是指由下一級國家代表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毫無疑問,直接選舉是比間接選舉更為理想的一種選舉方式。它不儀有利於選民直接根據自己的意願,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他們管理國家,從而有利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並監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於代表聯繫選民,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有利於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還有利於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僕的責任感。因此,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將會進一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範圍。

優缺點

優點

1.選民選舉代表與政府間形成一種緩衝,緩和了民眾同政府間的直接衝突,緩衝了民眾情感的發泄,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形成利益中樞。
2.節省了程式、時間,節省了人力、物力、財力。這在經濟、技術落後的情況下最實用的一種選舉方式,以低成本高效率著稱。

缺點

1.間接選舉所產生的代表不具廣泛的民眾基礎,不具普遍的代表性。同時,這種代表選代表的選舉模式選出的代表或領導容易對上負責而逃避對選民負責,逃避選民的監督。
2.透明度不夠,由於間接選舉只在一定空間和人群中進行,因此一方面容易成為貫徹上級指示的走過場;另一方面容易產生賄選等腐敗現象。
3.不能充分發揮民主和普遍原則,不能充分調動民眾的政治熱情和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大事、關心國家大事的積極性,不利於公民主人翁責任感的形成。代表選代表,政府同普通民眾會形同殊途,單純的職業階層分化*將日益加劇,代表將成為一種職業或階層,意志或利益的代表作用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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