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條件

開工條件是施工圖經過會審;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簽、蓋章、並發給有關單位。

開工條件:

(1)

(2)契約或協定已經簽定。(建築法中未明確規定)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領取。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准。

(6)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電,已基本完成。

(7)工程定位測量已具備條件。

(8)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

(9)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設備等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施工機械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勞動力已調集能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設備已經備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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