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化縣水利局

1956年11月,改稱農業水利局,有水利幹部9人。 1972年10月8日,撤辦公室,設農業水利局革命領導小組。 1978年5月,將水利、電力兩局合併為水利電力局。

機構沿革

民國17年(1928)浙江省水利局成立,開化縣置建設科,管理水利建設。19年(1930)8月,成立縣政府水利委員會。屬於民意機構,系流分歧,各自為政,不相聯繫。民國31年(1942),行政院頒布《水利法》,第一次確定水利主管機關:中央為水利委員會,省為省政府,縣為縣政府。並明確規定,水利行政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水資源有保護權,並實行水權登記,一切水利工程、設施、事業均應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批後施行。由於日寇侵華《水利法》並未真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水利工作先後由縣政府的實業科、建設科、農業科兼管。由科員一人,主管全縣農、林、水各項工作,水利辦事員僅1人。1955年5月,建立農業水利局;8月改農林業水利局;11月成立農業局;12月復設農林業水利局,有水利辦事員4人。1956年11月,改稱農業水利局,有水利幹部9人。1958年建水利電力局,至1959年有幹部20人;1961年8月,水利電力局併入農業局,改稱農業水利局,1962年6月5日,撤銷農業、林業2局,合併建立農林業水利局。12月又分設為農業水利局,有水利幹部16人,其中水文6人。1968年5月,建立農業水利局革命領導小組。1970年3月7日,成立農林水服務站革命委員會。同年10月4日,縣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組下設農林水辦公室。11月15日,撤銷農林水服務站革命委員會,改由縣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組農林水利辦公室管理。1972年10月8日,撤辦公室,設農業水利局革命領導小組。1975年11月8日,建立水利電力局革命領導小組。1978年5月,將水利、電力兩局合併為水利電力局。1981年12月,改稱水電局。至1985年底,局有工程師5人、助理工程師9人、技術員2人、助理農藝師2人;共有幹部24人、工人4人、鄉鎮水利員31人。所屬企事業有城明池水電站、漁種場、機電排灌管理站、茅崗水庫管理處、水電工程處和水利水電綜合公司。1986年3月,局機構設有辦公室、水利股、水電股、設計室。全局有幹部職工33人,其中有工程師7人,助理工程師9人,技術員2人。中共黨員8人。1987年,局設有辦公室、農田水利管理站、小水電開發管理站、漁政管理站、水產技術推廣站、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室。全局有幹部職工40人,其中工程師16人,助理工程師2人。中共黨員9人。1992年,全局設有辦公室、農田水利管理站、水政水資源管理站、小水電開發管理站、漁政管理站、水產技術推廣站、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室,全局共有幹部職工36人,有工程師11人,助理工程師7人,技術員2人。有中共黨員17人。1997年10月機構改革後,更名為開化縣水利水電局。2002年5月改開化縣水利水電局為開化縣水利局。2004年底全局設有局辦公室、農田水利管理站、水政水資源管理站、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小水電開發管理站、漁政管理站、水產技術推廣站、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企業管理科、縣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和經濟自收自支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所等局屬機構,全局共有幹部職工37人,其中工程師11人,會計師1人,助理工程師7人,助理會計師3人。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漁業、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訂水利、漁業等規範性檔案及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2、組織制訂全縣水利、水電、水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全縣江河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經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3、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漁業資源,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漁業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負責鄉鎮供水、人畜飲水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城鎮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設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負責監督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徵收和河道采砂許可、漁業捕撈許可等制度的組織實施。4、負責全縣水、漁業行政執法;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區域間水事和漁業糾紛。5、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河口、灘涂和江堤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指導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等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督工作。6、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防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的防汛防旱工作。7、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編制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指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工作。8、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指導水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質量監督等工作。9、負責全縣水力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制定小水電發展的有關政策;指導全縣小水電站管理工作。10、負責全縣水利、水產科技推廣交流工作;負責抓好全縣水利隊伍的建設。11、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企業以及多種經營工作;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12、負責對全縣水文工作實行行業管理。13、指導鄉鎮水利工作站的業務工作。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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