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制

開中制

所謂“開中”,也就是國家利用手中的食鹽專賣特權,吸引商人納粟於邊,官給引目,支鹽於坐派之場,貨賣於限定地方。為了達到制度設計的目的,明朝廷方面曾努力為商人開中銷鹽提供方便。 在開中制下,封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著鹽的生產,掌握著鹽的專賣權,可以根據邊防軍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出榜招商。應招的商人必須把政府需要的實物(如糧、茶、馬、豆、麥、帛、鐵等)代為輸送到邊防衛所,才能取得販賣食鹽的專門執照———鹽引。然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支鹽,並在政府指定的範圍內銷售。

過程

開中制度的全過程可分解為報中、守支、市易三個有機組成部分。“報中”就是商人按照榜文要求的開中項目,將軍需物資供應駐軍,而以從官府領取鹽引作為交換條件。

一般說來,凡有駐軍處均可報中,但各地情況又自不同。永樂以後,報中多集中於遼東、薊州、永平、密雲、昌平、易州、宣府、大同、山西、延綏、寧夏、甘肅、固原等所謂的九邊地區。

“守支”就是商人完成報中任務以後,憑鹽引到指定鹽場守候支鹽。無引支鹽或越場支鹽均會受到懲罰。“市易”就是商人將鹽投入銷售市場,並轉化為貨幣盈利的商業行動,這是鹽商貿易活動的最後階段,從而完成了開中支鹽的全過程。

發展階段

明代開中制的興衰史可明顯地劃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為開中制的肇始階段,以納米中鹽為主要內容。自太祖時起,便置局設官,派專人管理鹽務,並特別規定開中時要繳納以米為主的糧食作物(應該看到,繳納米麥等糧食作物在“以農為本”的封建社會中具有更為重要的作用)。然而,當時尚屬創業階段,所以分類不細,部門不全,且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長途輸送糧食的矛盾。

第二階段,為開中制繼續發展並鼎盛的時期,也是開中制因損、變革、更替最為激烈的時期。以折色開中;設常股和存積之制;剝削灶戶、以余鹽補正課之不足為三個主要內容。

首先是開中折色之制。開中初期,繳納米麥,謂之本色。永樂後期,納鈔、銀、馬、茶、帛、鐵等形式逐漸取代了納米,謂之折色。仁宗時,以鈔法不通,因此以戶部尚書夏原吉所請準許納鈔中鹽。初僅偶而為之,為流通鈔法的暫時補救措施,後來便一發不可收拾,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整頓鹽法時,大肆搜括,折色開中遂登峰造極,不可遏止。表面上,國庫充盈,然招致的是糧倉空虛、商屯盡廢、邊儲無積糧的惡果,這實際上是“涸澤而漁”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明中葉以後,開中商人分化為邊商、內商、水商,分別承擔報中、守支和市易的任務,前面所提及的報中、守支、市易均由邊商完成的這一鹽業運行體制已被打破,報中、守支、市易三個環節已分別獨立。加之勢豪占中,對奏買余鹽進行壟斷,形成“內商坐致富饒,而邊商益困”的局面,作為輸糧邊地、商屯開墾主體的邊商在此過程中遭受了致命的打擊,邊商無利可圖,於是商屯盡廢,開中之崩潰已不可挽救。

第三階段,為開中制徹底衰亡階段,以內商演變為包銷商和綱運制的出現為主要內容。綱運制標誌著我國鹽法中商人包銷制的最終確立,這一改革本是為了挽救開中危機而作的最後努力,結果卻導致了開中制的被取代。從此,結綱行販的內商開始壟斷了鹽的運銷全過程,成為清代運商的前身。

前述余鹽之行,邊商遭受了重大打擊,因此有人主張起掣河鹽。“所謂河鹽者,沿河逕自超掣,不上堆也”,即具有不上廩,在河逕自超掣,易支、獲利捷等優點,封建國家樂得以此作為邊商的特殊優待:“內商安坐,邊商運輸,故掣河鹽以惠邊商耳。”從而,優待邊商,而內商則遭受重大打擊。

實際上,起掣河鹽的本質在於邊商只在表面上受惠,邊商亦非最終受惠者,造成新、舊引俱滯,內商和邊商俱困的局面。因為,此時出現了一種專以套購鹽引、居中謀利、囤積居奇、壟斷市場的囤戶,他們是從內商中分化出來的、勢力強大的那部分鹽商。“其囤戶即內商之有力者”,“利歸於囤戶,而害及兩商”。

由袁世振、李汝華等人共同倡議的綱運制推行於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所謂綱運制就是把零銷分運的內商組織起來結綱行運,實行新、舊引兼掣、兼顧內商和邊商的利益,防止囤戶囤積居奇。以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十字編為冊號,“此十字綱冊自今刊定之後,即永留於眾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年年照冊上數派行新引,其冊上無名者,又有誰得鑽入而與之爭鶩哉”。凡納過余鹽,資力雄厚的內商分別被編入十個商綱運銷,不入商綱者沒有售鹽的資格,而一旦取得了這一資格即可永遠世襲化。綱運制是我國鹽政史上的重大變革,它標誌著我國鹽法中商人包銷制的確立。“永永百年,據為窩本”使內商取得了壟斷鹽業運銷的世襲特權,從封建國家的代銷商一變而為官商一體的包銷商(又稱運商),而邊商則同商屯、開中制一起歸於消亡,綱運制同商課制逐漸並軌,最終代替了開中制。

由來

開中制,

明朝洪武時期為了防衛瓦剌和韃靼對中原的襲擾,設立九邊進行防禦。由於九邊距離帝國的統治中心遙遠,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洪武三年)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定,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這一舉措,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減輕了朝廷補給九邊的負擔,但是卻損失了相當大份額的鹽稅。山西人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迅速的壟斷了兩淮的鹽引。帝國雖然節約了每年九邊的500萬石的後勤供給,卻也損失了大規模的鹽稅,在更大程度上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簡單地說,明初是商人把內地的糧食、糧倉運到邊防,然後官府以什麼來補償呢?給你鹽引,相應的運多少糧食給多少鹽引,然後拿這個鹽引到鹽場去領鹽、去銷售,商人賺的是差價(輸糧換引),這個叫開中制。 所謂鹽引,就是壟斷運銷鹽的憑證。

引至

引《明鑑綱目》以證之:“(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賣鬻畢,即以原引赴所在繳之。帝從其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氣候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備邊儲。計道里遠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明鑑綱目》卷一(太祖高皇帝)第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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