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人民法院

機構概況

長興縣人民法院座落於長興縣雉城鎮,成立於1950年,原在縣前街9號辦公,2001年遷至太湖中路128號。全院占地面積20畝,大樓建築面積8766平方米,由辦公樓和審判樓兩大建築構成。其中,主樓(辦公區域)高十層,審判樓高三層。有大、中、小審判法庭15個。內設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庭、審判監督庭及煤山、和平、泗安、長廣四個派出法庭,總計11個業務庭,另有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法警大隊四個機構。截止2009年9月,全院在編人員106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占72.64%,碩士以上學位的占5.7%。 長興縣人民法院自成立以來,為鞏固新生人民政權,建設社會主義新中國,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新型社會關係等作出了應有的貢獻。改革開放的春風,為長興法院揭開了嶄新的一頁。近幾年來,在中共長興縣委的正確領導下,長興縣人民法院秉承定紛止爭的神聖職責,貫徹“公正與效率”及“人民法官為人民”的主題,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己任,全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國家審判機關職能,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依法調節各類經濟社會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完善;依法調處各類民間糾紛,維護一方穩定和人民民眾的安居樂業;積極延伸審判平台,開展形式多樣的親民、便民、利民、為民的司法服務活動。全院幹警以優良的工作作風和健康向上的精神狀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確保全院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2008年,全院辦結各類案件7702件,是結案最多的一年。長興縣人民法院近年來先後榮獲“集體三等功”、“全省嚴打整治工作先進集體”、“執行工作良性循環法院”、“全省法院集中處理涉法上訪案件先進法院”等多項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政治處
負責黨組會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辦理本院向縣人大提請任免的有關事項;承辦幹部人事工作;負責本院錄用、調配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工作;負責黨組決定的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項;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本院幹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規、條例和規章的實施;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全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院幹警及聘用人員勞動工資和福利調整工作;管理全院幹警的各項培訓工作。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起草檔案、院長講話文稿;負責法制宣傳、文秘、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司法統計、檔案管理及編撰本院大事記;承擔報刊的征訂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會同業務庭辦理綜合性審判業務檔案、報告;負責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全院的財務工作和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的基建工作;管理本院的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有關行政及日常事務。
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判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包括收訴、審查、立案、訴前保全等;負責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刑事審判庭
負責審判本院管轄的刑事犯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刑事自訴案件;審判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糾紛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契約、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行政審判庭
審判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執行局(執行庭)
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的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庭執行等有關事項;實施有關強制措施以及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負責槍枝彈藥的保管。
監察室
協助黨組和紀檢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本院紀檢、監察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負責來信來訪和舉報的接待和查處工作;負責案件督查工作;負責執紀執法監督員聯繫等事項;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煤山法庭
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和相關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契約、票據糾紛和侵權糾紛;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
和平法庭
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和相關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契約、票據糾紛和侵權糾紛;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
泗安法庭
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和相關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契約、票據糾紛和侵權糾紛;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
長廣法庭
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和相關契約糾紛案件;負責本轄區的第一審契約、票據糾紛和侵權糾紛;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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