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長江口垃圾處理2016年12月19日,江蘇省太倉市啟動供水突發重大事故應急處在地圖中查看置預案,致使該市集中式飲水水源第二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48小時45分、第三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55小時。事發後,太倉市政府、上海崇明區政府等部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相關垃圾進行應急處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拋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費用,金額以千萬元計。
案件審判
長江口垃圾傾倒案審判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張某分別獲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四年三個月,並處一百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金不等。
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環境罪的從犯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並處五萬元至六萬元罰金不等。
環境影響
長江口垃圾土壤是重要的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會導致毒害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壞生態環境甚至危害公眾健康。
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參與、實施了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成千上萬噸不等,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從時間上來看,本案被告人將案涉垃圾拋入長江與太倉市第二水廠、第三水廠取水中斷有一定因果關係。屬於法律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了國家規定,隨意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生活垃圾,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