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縣科學技術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擬定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我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二)組織制定改革和科技依法行政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負責全縣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負責管理成果轉化資金;統籌規劃科技事業的基本建設;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
(五)研究制定加強工業、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重點實驗室、縣屬科研院所的中試基地及科技推廣示範基地計畫。
(六)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組織和實施好國家、省和市級的火炬、星火、成果推廣等指導性計畫。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歸口管理星火技術密集區和科技示範區的工作,促進新技術、新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七)組織科技力量,推動全縣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開發中心等服務機構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星火技術密集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綜合技術服務、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八)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九)負責管理對外科技合作工作;負責全縣科技交流出國團的報批;組織實施對外科技的交流與合作。
(十)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規的建議;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計畫,是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投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負責全縣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十一) 負責全縣科技統計、科技信息、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管理審核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及其免稅事宜;負責規劃科研機構的合理布局,審核縣屬全民所有制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
(十二) 負責審批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防震減災工作.
(十三) 指導、協調政府各部門的科技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四) 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檔案(材料)起草、調研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提案、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科技信息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機關退(離)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綜合業務股
研究擬訂全縣科技工作、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措施和規定;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諮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動科技管理幹部培訓及科普工作;管理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申報與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政策指導、資格認定、覆核、綜合統計、人員培訓及信息諮詢等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科技系統的國家安全工作。
研究科技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各項科技發展計畫;負責全縣新產品試製計畫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對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全縣科技成果管理的規定;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的登記、評價、鑑定、獎勵、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管理辦法;負責全縣科技信息網路的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縣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措施;負責組織工業領域攻關計畫、火炬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編制發布火炬計畫指南;負責全縣中小型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管理;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推動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示範推廣。
研究提出科技促進農村與社會發展的措施,負責農村和社會發展攻關計畫和星火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組織指導農村科技產業示範和農業科技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科技扶貧、科技興縣、鄉等科技工作;推動相關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負責審批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防震減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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