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實施細則是一份政府檔案,內容是鐵路使用細則,規範鐵路管理及運營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實施細則

(2011年12月24日鐵道部鐵運〔2011〕209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鐵路專用線(以下簡稱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管理工作,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據《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鐵道部令第2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建、改擴建專用線(鐵路段管線除外)與國鐵接軌的審批管理。

第三條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當履行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手續,取得“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許可證”(以下簡稱“接軌許可證”,格式見附屬檔案1)。

第四條 專用線接軌審批管理工作堅持“標準公開、程式透明、集體決策”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專用線接軌方案應當科學合理、技術經濟可行。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專用線建設應當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與鐵路新線建設、既有線擴能改造和生產力布局最佳化調整相結合,促進鐵路現代物流發展。與新建鐵路接軌的專用線,應當與接軌鐵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開通;與既有鐵路接軌的專用線,應當符合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提高鐵路貨運規模化、集約化程度。

第六條 基本條件:

(一)近期年到發運量不低於30萬噸,涉及國防、科研或國家重點項目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符合鐵路技術政策、路網規劃和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

(三)技術標準和技術設備符合國家、鐵道行業有關標準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等規定,滿足鐵路運輸安全的要求;

(四)與相關線路、車站的運輸能力和技術設備協調匹配;

(五)品類單一、設計近期年到發運量在500萬噸及以下的集(疏)運型專用線應當集中設定,原則上50公里範圍內只建設一處;

(六)接軌配套工程投資、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等問題,有關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七)在既有專用線上接軌的,專用線擬投資人與既有專用線所有權人就接軌和改建方案、到發運量、運輸組織和費用等達成協定;

(八)專用線或其配套項目主體工程通過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立項、環評、土地、安全生產、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審查;

(九)申請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專用線總投資的25%;

(十)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主要技術條件:

(一)專用線宜直通廠(礦)區,實現“點到點”鐵路運輸,原則上不設路企交接場(站);

(二)專用線牽引方式、牽引質量、限制坡度、到發線及裝卸線有效長等主要技術標準與擬接軌鐵路相匹配;

(三)煤、焦炭或金屬礦石等大宗貨物品類或近期年運量在100萬噸及以上的專用線,一般應當具備整列裝卸和直通運輸的技術條件;

(四)在繁忙幹線、時速200公里客貨共線鐵路和以客運為主的鐵路接軌,應當與擬接軌鐵路立交疏解,一般採用專用線下穿擬接軌鐵路方案;

(五)配置專業化、自動化裝卸機具;煤、焦炭或金屬礦石等大宗散堆裝貨物專用線,採用筒倉、裝載機、翻車機等設備;

(六)根據需要配備軌道衡、汽車衡、超偏載檢測裝置等貨物計量安全檢測設備,安裝調度指揮、貨車裝載視頻監控、車號識別等信息系統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並納入鐵路相應信息系統;

(七)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一)生產、加工、裝卸、儲存和銷售危險貨物的場所、倉庫等設施與鐵路線路及車站(含貨場)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對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人員密集場所,公共設施,水源保護區,交通場站樞紐、通信幹線,農田、自然保護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距離,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運輸危險貨物品類、危險性分析,承(托)運人資質,存儲、裝卸設施,消防、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安全檢測設備及安全防護,裝卸機具,載運工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控、視頻系統及網路通道,安全管理、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等,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和《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貨運安全設備設施暫行技術條件》等規定。

第九條 辦理貨櫃運輸的專用線應當符合《鐵路貨櫃運輸管理規則》等貨櫃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條 專用線改擴建,涉及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履行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手續:

(一) 接軌點、接軌方式等發生變化的(由於接軌鐵路改擴建引起的除外);

(二) 專用線主要技術標準、技術設備發生變化引起運輸組織方式改變的;

(三) 實際運量、貨物品類或運輸條件與原接軌標準有重大變化的;

(四) 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依法關閉的專用線擬重新開通的,應當符合鐵路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和現行專用線接軌基本條件和主要技術條件,並辦理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技術審查,重新申請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

(一)專用線未按期建成驗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行政許可延期的;

(二)鐵道部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後,最佳化方案並重新申請的;

(三)原許可決定撤銷已滿2年,且符合重新申請條件的;

(四)原許可決定已註銷,依法可重新辦理的;

(五)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辦理專用線接軌:

(一)高速鐵路和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

(二)鐵路區間正線;

(三)按照規劃不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或擬封閉的車站;

(四)接軌站及後方通道能力不能滿足運輸需求的;

(五)50公里範圍內鐵路貨場等集(疏)運站能力能夠滿足擬建集(疏)運型專用線運輸需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與技術審查

第十四條 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專用線接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專用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和鐵路工程設計、諮詢資質,具有鐵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項目業績,在批准的資質範圍內從業,不得借用或出藉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驗證,對資質不符合要求或名實不符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組織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鐵道部有關規定並結合專用線的特點編制,多方案比選專用線接軌站和接軌方案,推薦能夠保證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效益和節省投資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用線名稱及擬投資人、所有權人名稱;

(二)專用線建設的必要性;

(三)擬接軌鐵路的線路、車站名稱、接軌點線路里程(既有線的線路、車站名稱以鐵道部正式公布為準,新建鐵路以初步設計批覆為準);

(四)有確切依據的近遠期貨物品名、年度運量、運輸徑路,對鐵路運輸的特殊要求;

(五)接軌地區鐵路路網現狀及規劃情況;

(六)相關通道鐵路主要技術標準、通道能力分析;

(七)接軌站運輸概況、技術設備及能力利用情況,既有及規劃貨場、專用線設備、運輸組織情況及近3年到發品名和運量;

(八)專用線接軌方案(接軌點、接軌方式、線路數量及用途等)和線路等級、正線數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線半徑、有效長、牽引方式、牽引質量等主要技術標準比選及推薦意見;

(九)專用線運輸管理方式,接發列車、車輛取送、貨物交接等運輸組織方式和作業流程,運輸、裝卸能力適應性分析,對接軌站作業、勞動組織的要求;

(十)其他相關技術設備配置的主要原則及內容,包括信聯閉設備、電化掛網範圍、調度控制、機輛、貨運、裝卸等設施設備數量及相關技術條件和方案;

(十一)專用線接軌配套工程實施方案;

(十二) 區域路網圖,樞紐圖,運輸徑路圖,專用線接軌方案示意圖(A4或A3幅面彩色圖),專用線1:2000平縱斷面比例尺圖,接軌條件困難的還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圖。專用線接軌方案示意圖結合地區規劃、重點地形繪製,主要包括接軌站、貨場和專用線設備現狀及規劃情況,新建(改建)專用線的走行線應當標註專用線線路里程、坡度、曲線半徑等;裝卸線應當標註線間距、坡度、曲線半徑、有效長、用途及貨運、裝卸設備等;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八條 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新建鐵路根據初步設計批覆或鐵道部有關檔案確定)組織專家對專用線接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工作由鐵路局專用線接軌管理部門牽頭,根據需要組織運輸、貨運、機務、供電、車輛、工務、電務、信息、計畫、建設、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專家(與合資鐵路接軌的還應當有合資鐵路公司的代表)參加。審查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踏勘,對專用線運輸貨物品名、近遠期年運量、運輸徑路、接軌方案、裝卸線設計方案、主要技術標準、運輸組織模式、運輸管理方式、貨運裝卸設備和接軌站改擴建等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應當書面答覆鐵路局技術審查意見中所提問題及有關要求,並組織設計單位按照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改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專家技術審查後,鐵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軌的意見(格式見附屬檔案2),並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專用線信息系統。鐵路局技術審查和接軌意見實行內部會簽制度。接軌意見有效期2年。

第二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在鐵路局出具同意接軌的意見後,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預分析。安全綜合預分析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的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鐵路局技術審查意見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預分析報告均須列出危險貨物具體品名,且各檔案的品名、運量及專用線接軌方案應當一致。

第四章 申請與許可

第二十一條 專用線接軌,應當由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向鐵道部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是企(事)業法人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原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備查,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順序裝訂成冊,同時附全部檔案的PDF格式電子檔案):

(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2份(格式見附屬檔案3);

(二)企業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2份;法人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原件)。申請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專用線總投資的25%;申請單位註冊資本低於專用線總投資的,其餘部分還需提供項目投資結構及投資來源證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鑒修本,單獨成冊),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總工程師名章,內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證書”;

(四)鐵路局關於專用線接軌的有效書面意見(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原件;

(五)政府部門對專用線項目建設的審批(核准、備案)意見(電廠項目應當已經國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納入備選項目目錄);

(六)有許可權的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意見;

(七)有許可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審批意見;

(八)有許可權的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審批意見;

(九)有許可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預審檔案;

(十)申請人向鐵道部出具的投資、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承諾函原件;

(十一)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就鐵路局在專用線接軌技術審查意見中所提的問題及有關要求作出的書面回覆意見原件;

(十二)與既有專用線所有權人的相關協定(在既有專用線接軌或需改造既有專用線時);

(十三)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線,還應當提供鐵路危險貨物專用線運輸安全綜合預分析報告原件(單獨成冊);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檔案的業主名稱要統一。因企業更名等原因導致業主名稱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供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更名檔案。

第二十三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專用線接軌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運輸局負責審查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負責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收到專用線接軌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將全部材料轉交鐵道部運輸局進行審查;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鐵道部運輸局依據國家、鐵道行業標準和鐵路技術政策、《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路網規劃、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以及鐵道部有關專用線接軌的規定等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鐵道部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方案論證及最佳化調整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和接軌許可證,已有接軌許可證的專用線僅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 建設與開通

第二十八條 專用線取得行政許可後,被許可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開展下一步勘察、設計工作。專用線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決定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鐵路局技術審查意見,由被許可人和鐵路局共同組織審查,審查意見報鐵道部運輸局備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未經審查不得開展下階段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用線建設涉及占用、租用鐵路資產(土地、專業設備、建築物、林木等)的,被許可人應當與鐵路局就所涉及鐵路資產的地點、性質、數量、價值及權屬等有關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協定,經有許可權的單位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專用線應當由具備相應鐵路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三十條 專用線造成接軌鐵路變更設計或改造的,應在行政許可前,按照鐵路建設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用線應當在鐵道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3年內建成驗收。未在有效期內驗收且未申請延期的,原行政許可自動失效。

第三十二條 專用線完成行政許可批覆的全部工程內容後,由專用線所有權人在行政許可建設有效期內組織驗收,鐵路局專用線接軌管理部門牽頭組織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專用線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驗收標準,以行政許可決定書、鐵路局技術審查意見和設計檔案為依據。驗收合格後,將驗收報告報鐵道部運輸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專用線驗收合格,鐵路局與專用線所有權人簽訂有關安全協定、運輸協定,制定相關的運輸管理作業細則,鐵路局下達專用線開通電報,並抄報鐵道部運輸局。驗收不合格,鐵路局不得與專用線所有權人簽訂任何運輸、安全協定,不得部分開通或臨時開通。

第三十四條 專用線開通後,鐵路局根據專用線所有權人的開辦運輸業務的申請和該專用線接軌許可證及鐵路局專用線開通電報,按規定報告鐵道部運輸局,經鐵道部運輸局公布後開辦運輸業務。

第三十五條 違反專用線接軌管理規定的,鐵路局不得開辦運輸業務。

第三十六條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後的實際運量按照專用線所有權人與鐵路局簽訂的協定執行。

第六章 延期與變更

第三十七條 需延期建設的專用線,被許可人向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提出延期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專用線行政許可建設有效期屆滿時間、建設進度、工程投資完成情況、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請延長的期限等。

專用線建設可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三十八條 對需要延期建設的專用線,鐵路局應當實地了解工程進展情況,核實原因,深化研究專用線接軌最佳化方案,出具包括工程進展情況、完成投資情況、剩餘工程內容、申請報告核實情況、方案最佳化和延期建議等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被許可人持鐵路局出具的同意延期書面意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鐵道部提出延期申請;已超出有效期的,應當重新申請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申請延期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原件備查,複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一式二份,裝訂成冊,同時附PDF格式電子檔案):

(一) 加蓋被許可人單位公章的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2份原件;

(二) 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 專用線接軌許可證、行政許可決定書複印件;

(四) 向鐵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請報告原件;

(五) 鐵路局同意延期的書面意見原件;

(六) 專用線施工方案示意圖(彩色A3幅面);

(七) 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經鐵道部運輸局審查,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專用線,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 被許可人名稱變更、企業改制或轉讓專用線產權的,應當經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同意,報鐵道部辦理行政許可變更。變更名稱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登記檔案;企業改制的應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轉讓專用線產權的應提交產權轉讓協定。

第四十二條 因客觀原因需變更原接軌方案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鐵路局進行技術審查後,按專用線改擴建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鐵路局應當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揮路網能力、有利於吸引貨源、有利於提高經營效益、有利於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統籌考慮既有線、新建鐵路、主要樞紐貨運基礎設施布局等,編制局管內貨運基礎設施布局規劃,指導專用線接軌工作。

第四十四條 鐵路局專用線接軌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建設管理、工程驗收和開通運營等各階段工作,動態掌握工程進度,督促被許可人落實行政許可批准的技術方案,積極推進設計、施工等工作,及時更新專用線信息系統相關信息,上報專用線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意見、驗收報告等檔案。發現違反行政許可決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四十五條 鐵道部運輸局對專用線接軌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鐵道部應當撤銷許可:

(一) 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三) 擅自變更接軌方式、接軌標準的;

(四) 被許可人未經備案轉讓產權、使用權的;

(五) 專用線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 因被許可人原因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

(七) 專用線接軌後實際運量、貨物品類或運輸條件與行政許可接軌標準有重大不符的;

(八) 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被撤銷許可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被撤銷的,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道部應當註銷專用線行政許可:

(一)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被許可人在法定期限內中止修建專用線的;

(三) 被許可人拆除專用線的;

(四) 被許可人破產的;

(五) 被許可人被依法終止生產、經營的;

(六) 其他依法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對被撤銷或註銷行政許可的專用線,鐵路局應當採取線路封閉措施,並停辦其運輸業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專用鐵路與國鐵接軌,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與合資鐵路接軌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11年12月24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鐵路專用線接軌有關工作的意見》(鐵運函〔2007〕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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